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试论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

试论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


贾敬伟


【摘要】公司法律实务当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现行公司法除了概括规定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守约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并未针对该种违约责任提示或提供任何具体措施或办法。笔者认为,在股东就出资义务与股权安排而达成的契约当中,股东的出资义务与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利润分配权、表决权和选任权之间,存在着类似于对价性质的内在逻辑关系;相应地,限制或缩减违约股东的上述权利,也就应当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违约责任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措施或内容。通过本文,笔者提出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的概念,并就其法律性质、正当性、立法必要性以及如何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探讨。同时,借助本文,笔者还较为详细地阐述了自己对于私法规范的不同性质、功能和意义的见解与思考。
【关键词】公司法 股东 出资义务 股东权利 违约责任
【全文】
  公司法实务当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事实,往往会同时产生多方面的法律责任、法律关系。诸如,法律上已经规定的,违约股东对守约股东的违约责任,违约股东乃至全体股东对公司的补充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以及由相关部门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等。法律上规定的这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从不同的角度规制或制裁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维护着公司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但是,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其中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情况下其他股东、守约股东如何寻求利益保护和法律救济,规定的尚不明确具体,仅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违约股东须依照公司章程有关约定对守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没有对此时的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或责任形式给予进一步的规范或提示。
  从法理上说,公司中股东享有和行使的各项权利,应当都是源自于股东之间意思自治形成的约定。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达成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就其作为股东权利的来源或基础而言,其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应当就是股东各自承诺的出资义务;承诺并履行其出资的义务,可以说是股东在公司中取得其法律地位和享有股东权利的重要的法律前提。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未按期足额缴纳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不符合当初约定,或是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其股东权利的基础就存在着严重的瑕疵。如果此时守约出资的其他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事先达成的其他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要求否认或缩减违约股东之股东权利,法律上自然应予支持。然而问题是,如果股东之间事先并未就违反出资义务和权利限制的问题达成任何约定,一旦出现部分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况,法律上是否还有其他的途径可供守约出资的股东加以选择和利用,进而否认或缩减违约股东的股东权利呢?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对此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那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其概念和性质究竟为何,法律上对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除了认可和支持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相关约定之外,是否还应当再做些什么?公司法是否有必要为守约出资股东提供必要的法律途径,来主张和实现其限制违约股东的股东权利的诉求?如果法律上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又该如何具体规定?本文的内容,即是笔者针对上述问题所做的思考、分析和探讨。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本文中的所谓权利限制,作为法律概念和一项法律措施,是指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基于法律或意思自治先前已经达成某种权利或利益安排的基础上,法律允许和支持其中的一方在特定法律事由出现的时候,有权依据当初双方的约定或是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否认另一方的某些权利或是缩减另一方某些权利的效益、范围,进而调整、变更其与另一方之间的权利或利益安排,使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达成实质上的平衡和公平。通常,法律上允许和支持的权利限制,都是由于权利被限制的那一方在先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比如买卖合同当中出卖人交付标的有瑕疵的,法律规定了此时买受人可以要求相应减少价款,其性质即是对出卖人的债权的限制。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时的权利限制,是指公司的部分股东由于违反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受到了守约的其他股东的拒绝或排斥,使得其在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未得纠正期间,不能再按照当初约定的股权比例在公司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