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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说的方向与正当性?——试评物权法

言说的方向与正当性?——试评物权法


杨建


【全文】
  国人也许习惯了“胜者成王败者寇”,原先有关物权法的学术界范围内的大讨论[1]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出台、生效,一切都趋于寂静了,还原为民法学界内部的事。只是回眸硝烟未散尽的战场,惹人迷茫的还有很多,需要检讨、总结、提炼的也许也有不少。深记得一件事,那是在巩献田先生的公开信出来之后,南师法学院学生内刊《法韵》编辑部对眭鸿明教授就物权法问题作了一次专访,让我异常惊讶的是主访编辑的一番对巩献田先生的诛心之论,内容大体为反动的教授、逆历史潮流而动、罪人之类。想来他是没有认真且客观的通读巩先生的信的(我私下甚至怀疑他没有读过),也不了解事情的性质(学术讨论、自由言论),倘若不是真的存在问题(不管这个问题是什么),我是不大相信一位名不见经传的私主体(这里没有任何对巩先生不敬的意思,只是意指普通的大众)的信能促使人大常委会推迟对一部法律的审议的。可惜的是,几乎所有人都相当一致的闭口不谈真正推迟审议的那个“问题”,自觉的、让人无法理解的将其神圣化为“言语的禁区”,转而(只能)攻向个人。抛开这一点不谈,采访事件及民法学界对“巩们”的口诛笔伐确实向我们开放出一些问题,即是说,我们言说的正当性问题,言说的资格是否要依专业而定?我们言说的方向问题,应当如何进行言说且对谁负责?对这两个问题的洞识也许有助于我们正确看待物权法、看待相关争论。就言说的正当性而言,专业不同只是提供了不同的思维角度而已,对智识的增进、真理的辨明是不无裨益的,没有也不应该有某个群体对某个话语享有独断权,倘如此,此一话语背后的资源就会被独占、分配就会产生不公、就会形成(学术界)专制的权力支配关系。此外,言说的内容、结果也不应该作为正当性的标准,事实上就学术讨论而言,正当性是个伪命题,如若说意义,那么正当性应该仅意味着学术讨论界域内的公权力一定程度上的禁止性。至于言说的方向、对谁负责,我想虽然同样有因人而异的自由,,但大体上还是有脉迹的,因为我们都活在当下,而当下的问题主要是公权力过于任意,私权利过于孱弱而私权利又急需彰显,这样说应该还不全面,还有一面不能遗忘的是维持社会稳定所要求的发展需要公权力对资源的大调配、对群众的大动员。用小平同志的话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也是一场革命,而我们大家都知道“革命”是没有“依法”这一说的,既然是革命,总是要破旧立新、不循规矩的,这多少与同时进行的法治建设有不少矛盾。这样全面的看,言说的方向、对谁负责这个问题就过于复杂了,而将之联系到物权法就更需要梳理,因为物权法作为基本法、私法,它应当承载、可以承载怎样的使命是言说者言说时不能不考虑的事,同样,这一使命也是评价物权法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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