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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下)——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节为“一般规定”,主要内容有:一、列举侵权的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二、关于侵权责任形式适用的一般规定,包括侵权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等。
  第二节为“赔偿损失”,主要内容有:一、一般规定,包括赔偿的原则、赔偿的方式、过失相抵、损益相抵、损失的分担(指侵权人和受害人对损失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情况)等。二、关于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其中规定一条:占有他人的物而不知为无权占有,因过错致使占有物灭失或毁损的,仅以因灭失或毁损所受利益为限,负赔偿责任,不赔偿不知为无权占有期间的收益。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三节为“其他侵权责任形式的适用”,主要内容有:一、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各种侵权责任形式的适用范围。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不问侵害人有无过错。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原物不适用诉讼时效。
  结论
  1.《民法通则》首创了民事责任制度,多年来实践证明是好的。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大厦是在这三块基石上建立起来的,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已经形成了“权利、义务、责任”的思维模式,并在公众中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2.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理论上有根据,立法技术上行得通。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3.规定物权请求权的理论源于法律责任的义务说,根据此说,侵权的后果产生损害赔偿之债。规定侵权责任的理论源于法律责任的后果说,根据此说,侵权的后果产生侵权责任。此二说各有道理,条条道路通罗马,建立我国的民法典体系,便于达到目的地。
  
【注释】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7;227;238;226-227;230;228;230,233;195,201,203;201-201.
〔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1;154;158;157;158.
姚瑞先.民法物权论.台北: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1993.56.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1册).中和:兴丰印刷厂,1993.148.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7;227;238;226-227;230;228;230,233;195,201,203;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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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1;154;158;157;158.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227;227;238;226-227;230;228;230,233;195,201,203;201-201.
〔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67-168;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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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84.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1024;956,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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