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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和谐社会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调解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的机制。现代中国所采取的调解制度,是对传统的调解制度加以“创造性转化”后的制度,是作为国家正式制度(如诉讼审判)在基层社会的延伸,是一种服从于法律要求或者完善法律的手段,因而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形成过程中获得了某种正当性。与西方社会相比,中国的调解制度突出的优点在于简易性、灵活性、普遍性和自治性等。在解决社会纠纷保护公民权利方面起着更重要的作用,目前大多数社会纠纷仍是在没有正式判决前由法官通过调解予以解决的。但现代中国的调解制度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现代调解的三个原则的坚持就尚未完善。在通往法治之路上,中国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治社会固然必须有司法的权威,但这并不意味着必须由司法垄断所有的纠纷解决。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作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既是建构和谐社会秩序的必备要素,又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秩序的形成发挥着重要作用。为适应和谐社会秩序之纠纷解决的需求,合理分配使用司法资源,就必须建立以司法判决为主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各种类型的社会纠纷,并在法治框架下,使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各种非诉讼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和谐发展成为可能。和谐社会的建构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和谐相处与平衡发展,这在一定意义上又为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了有益渠道,从而为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创造了条件。同时,无论是从时代发展还是从当事人自身的实际利益看,多元化纠纷的解决机制都是符合和谐社会发展需要的、最为合理和应然的社会机制。
  
【参考文献】[1] 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 
  [2] [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M].王献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42. 
  [3] 所谓“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参见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 
  [4] 范愉.非诉讼程序(ADR)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0-16. 
  [5] 当前,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法院在注重以开庭和判决为核心的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重新开始重视调解、提倡和解,并正在加强与民间性ADR程序的衔接,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得到认可。参见范愉主编.ADR原理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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