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符合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司法审判作为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国家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法院)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不能把法院作为惟一的纠纷解决的方式和手段。在社会中,有许多领域法律是不能强制性进入的,如人的思想活动、情感以及大量的不违法的个人和家庭的私事等。对于纠纷解决机制的构造而言,法院应当与其它非正式的社会调整机制联手,构筑起化解社会纠纷的有效系统。各种社会的、民间的社会组织及其纠纷解决机制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在这种背景下,如果过于强调某一方面的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不仅不科学,而且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让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处于一种有序、稳定与和谐的状态,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补充,而不是相互抵触。
现代法治为公民提供了通过司法诉讼追求正义的基本制度保证,同时也为公民提供了越来越大的自由意志和行为的空间。由于社会纠纷的多种多样,不仅需要提供不同的解决纠纷的路径和出口,提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纠纷解决场所、机构、提供解决纠纷的相关程序以及相关的规则,而且还需要提供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行政申诉、消费者协会调解、劳动争议仲裁等,一些专业性强、发生率高、以及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为特征的“现代型纠纷”,如消费者纠纷、公害环境纠纷等还需要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关作为解决这些特殊纠纷的主要途径。即使在正式的诉讼审判制度之内,也需要构筑一些少额或简易的程序,以便应对或大量吸收社会生活中一般人经常牵涉到的日常性纠纷,或适当地简化程序,限制上诉等。
现代法治社会对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ADR)的认识和利用方式更注重多元化,逐渐形成了ADR的发展和司法利用成为相互促进和互补的协调纠纷解决机制。除传统的民事和家事调解等协调类ADR的应用相当广泛外,各种多元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如交通事故处理案件、电子商务纠纷、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环境纠纷及产品责任案件等等属于现代型ADR也在发挥着积极作用。以美国为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除了在商业及家庭等传统领域使用外,在有毒物质侵权,土地租借关系和医患关系等领域也至少作为一种实验被使用过。事实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几乎在每一种类型的纠纷中都被使用过。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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