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为不幸的是,最近几年国家和地方立法也在顺应这一可怕的趋势,使本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大量民事纠纷合法地涌向法院。据调查,一些基层法院人员不足百人,而一年处理的案件竟达上万起,甚至几万起。
然而,正如法律不是万能的一样,法院事实上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矛盾。过度依赖司法解决纠纷所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案件审判质量不高,法院不堪重负又不可避免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谴责的对象。作为纠纷解决机制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却冲到了第一线,不仅越位,违反穷尽救济原则,也必然损害司法的尊严。
事实上,在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尽管其司法对于整个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然而社会纠纷的解决不是也从来没有完全依赖司法,而是设计出一套彼此相互独立、层次分明且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这一点在世界性的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者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潮流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在这股潮流中,西方国家构筑了解决纠纷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是民间组织的调解和裁决,包括众多的中介机构、行业组织以及仲裁等。这些组织利用自身的自律性、专业性、灵活性以及可接近性,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化解,从而减轻了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压力。
第二道“防线”是充分利用政府及其部门的优势,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来化解行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在现代社会,由于行政机关既具有社会管理的职能和经验,又具有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更具有多种解决纠纷的手段和资源,其可以将政府各部门协调起来,灵活多样地运用行政权,从而综合地、全方位地解决纠纷。这种解决方式具有的程序简易、时效迅速、成本低廉和高度专业性,使得其作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显得尤为必要且功效明显。比如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和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就以专业、高效且公正的裁决纠纷为自身赢得了独立、公正和廉洁的声誉。
经过前两道“防线”的过滤,第三道也是最后一道“防线”才是法院。这时法院所拥有的权力,不仅仅是对具体纠纷的裁决,而且更多的是对前两道防线进行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这时法院只是监督者,即监督前两者的裁决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的要求,并在法律的规则、程序和价值被违反后给予终极意义的司法救济。所以,法院是且仅仅是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的基础上,担当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这一重任的。
守好“最后一道防线”法院应有所作为
当然,中国的法院要想真正担当起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重任,条件并不是完全成熟。我们还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着力建立一个独立、公正、权威且富有成效的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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