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证券集团诉讼法细则第2条、第3条规定:资产规模2兆以上的公司是 2005年1月以后的行为、资产规模2兆以下的公司则在2007年1月1日以后的行为成为集团诉讼的对象。上述规定除了资产规模不同而受不同的法律规定的问题以外,还有过去粉饰会计而造成的问题引起了不少争论。就是说,粉饰会计就以会计的连续性为特点,因此从该法实施的时候起,能否立即适用的问题就存在了。比如说:过去因粉饰会计错误的内容尚未修定而仍反映在2005年1月以后公示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话,是否受到该法律的适用,就成为问题了。
对此有两种对立的看法,即免责过去的粉饰会计行为和那是给大型企业的特别待遇。前者认为:从现实的角度来看,如不免责企业对过去的粉饰会计,该企业为了避免诉讼,就难免继续作粉饰会计;而后者则认为:有关证券集团诉讼法的目的是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恢复证券市场的信赖和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以提高其竞争力了,因此如第一些公司的粉饰会计免责,就是一种特惠,也在长远的角度不利于该公司的竞争力。
总之,国会在2005年3月修改了证券有关的集团诉讼的细则,其内容如下:不是所有上市公司过去的粉饰会计免该法律的对象,而是坦率地公示过去粉饰会计的结果并纠正它的公司才避免集团诉讼两年。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虽摆脱证券集团诉讼的对象,但如投资者根据证券交易法或商法(
公司法)向董事提起民事诉讼,就难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一些人仍主张,从大公司的立场,还需要完全摆脱责任的办法。
不过,笔者认为:这些主张看似是因未了解证券市场与交易的现实而造成的。一般而言,对粉饰会计的认识大体分为两种情况即利害关系人如投资者或债权人等根据公司公示的内容而认知的,还有由国家政府监督机构认知的。
就前者而言,粉饰会计是以事业报告、监查报告等财务报告的虚伪记载的形式出现的。一般投资者难以理解会计这个专门领域,也很难接近企业内部信息,因此单靠公示的信息难以判断是否有粉饰会计。就是说,粉饰会计是企业的内部人尤其是核心经营团才能分别出来的。简言之,即使一般投资者怀疑粉饰会计的可能性,也难以证明它。何况是根据它提起集团诉讼,要提起证券集团诉讼,需要法院的认可,但实际上法院不会在没有具体的证据的情况下只据疑惑允许认可。 至于后者即由国家监督机构认知的情况,由于粉饰会计是与韩国迅速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联的,因此政府有关金融监督机构实际上对此都没有那么积极。尤其是韩国金融监督院对上市公司的会计监督,不是以所有公司为对象的,只是每年抽出若干公司而实施。据统计,2004年上市在KOSPI(Korea Composition stock price Index200)与KOSDAQ(Korea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estion)两个资本市场的1514家上市公司当中,只有26家公司(相当于1.72%)被金融监督院和证券委员会判处违反会计标准。可见,由国家政府发掘的比例相对少,即使被判为违反,也会有会计上的单纯错误,难以说都会成为集团诉讼的对象。于是,笔者认为,以粉饰会计为由主张免责的看法是夸大危险的,可以由现行修订规定来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