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财产法理论也认为,住宅不仅是普通的不动产,还是生存财产和人格财产。所谓生存财产,是为维持所有人最低限度的生存所必要的财产。所谓人格财产,指与人格紧密相连、其灭失造成的痛苦无法通过替代物补救的财产(如金钱之类)。住宅作为家庭成员私生活的根据地,无疑应当归属于上述两种财产,因此应该享受远高于对一般不动产的保护。
政府之所以要以积极干预、而不满足于单纯的消极保障住宅权(如
刑法上对非法侵入住宅的出发),还因为在工业社会下,农村人口大量集中到城市,土地日益昂贵且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个人无法完全通过私法途径(买卖、租赁和继承)解决住宅问题,必须政府干预,实施积极保障。这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
自20世纪初期以来,国家对住宅权的保障措施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方面,对于没有住宅或住宅条件恶劣的人群提供或保障基本住宅,如救济无家可归者,给买房者提供贷款,建设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住宅的面积、质量和其他配套设施,从整体上提升住宅权的享有水平。二是消极方面,如实行以保护承租人为主的房租管制,限制租金,强制空屋出租,禁止不法驱逐等。
对此,反对者批评说,限制租金等房租管制措施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将导致房主无利可图,消极对待住房维修,使住房短缺的状况持久的维护下去。政府建设廉租房等公有房屋的政策同样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也将挫伤建筑商降低建筑成本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住房条件的普遍改善。更严重的是,这将使民众的人身自由或个人自由受到严重的威胁。“如果连获得公寓或住房都须由权力当局来决定,那么我们便不难发现权力当局对个人生活拥有着何等的控制权”。而人们在这样的管制下也失去了追求自由和主张权利的勇气与热情,甚至出现所谓的懒汉和骗子,等着政府分房或骗取公房。
但这只是历史的一个方面。事实上,英国正是由于政府干预住宅问题较早,私人经营房地产利润有限,才导致大量私人资本纷纷转向殖民地。这不但为英国赢得了数以万计的财富,更为英国奠定了比较正常的房地产市场。
自古代以来,中西先贤都曾提出许多关于住宅的美好设想。在我国,从周公时代的“五亩之宅,树之以桑”(《孟子•梁惠王章句上》)到“安居乐业”成语的源远流长。从《老子》十八章:”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至老死不相往来”,到《汉书•货殖列传》:“各安其居而乐其业,甘其食而美其服”,以及唐代诗人杜甫“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诗句,无不体现了国人对住宅权的向往与追求。在西方空想社会主义的乌托邦里,都建设有适当的住宅,供应人们居住。而且,无论中西,都有不少先贤将这些美好的理想付诸实践,如中国古代的居养院、安济坊,英国1844年创立的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住宅合作社——罗墟代尔公平先锋社等。自20世纪以来,住宅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开展。二战以后,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的影响下,住宅权运动向纵深发展。不少国家都成立了无家可归者组织。2002年成立的联合国人居署指导和影响着全球住宅运动的开展。目前,许多国家都颁布了专门的住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