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性司法从本质上而言是刑事处遇措施的先置性程序,将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科学地转置为行为人的主体问题,以准确的犯罪人评估为依据,继而提供具有针对性的、符合个体化要求的刑事处遇措施。犯罪人的类型各有不同,评估性司法的任务就是要在复杂的犯罪人行为特征与精神状态中抽象出符合犯罪预防需要的特点,进而植入犯罪预防措施。评估性司法在实践中正确判断了部分全新类型的犯罪人特征。例如,根据广泛应用于美国北部各州刑事司法实践的“犯罪管理编制程序”[21](Crime Management Inventory Program)的分析,情感型性犯罪动机驱使下的犯罪人具有明显区别于其他种类性犯罪人的特点,其主要是想通过专属于行为双方的性活动在感情上与另一主体建立起更高亲密程度的人际关系。情感型性犯罪人也情愿或者尝试着依靠正常合法的方式实现自己的亲密愿望。然而,由于社交伙伴之间了解周期的拉长、青年情侣之间考验难度的提升,痴心盼待生理刺激与心理安慰的行为人无法忍受等待的焦虑,故在急切的忧郁中颠覆性道德的禁忌。部分犯罪人由于对情感的生理、心理感觉提前,具备了高度的性意识与性能力,而与之交流的相对方却未能发展到等量的水平,造成了性爱情绪的需要与社会生活现实的悬殊落差,引发犯罪人情感“压抑—爆发”的合乎逻辑的递进。“犯罪管理创造性程序”建议对此类性犯罪人,应当以心理辅导教师、社工和管教行政人员为主导力量实施犯罪预防工作,必须将情感驱使型的性犯罪人抽象的心理追求具体化为自愿的社会生活关系;通过正常的爱情教育(感情教育)排斥极端的以性行为为核心的感情实现方法。由于其人身危险性教其它性犯罪人显著低下,可以鼓励情感型性犯罪人与社会交往对象进行真实的、诚实的人际关系信息流转,防止由于行为人年轻且没有经验因而不间断地错误解释直接明晰的感情信息。最重要的是要在犯罪预防课程中让犯罪人深刻理解:性欲、性亲密行为以及性快感等一系列性爱心理与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完全成熟的相互理解和自然沟通的基础之上。高度发达的社会不能容忍以犯罪人设想中的“爱”为导向的人际交往方式。由此可见,评估性司法以犯罪人特征分析阶段为程序进入点,以预防与控制为导向,努力为下阶段刑罚处遇和预防措施作出科学准备。
评估性司法的分析依据、分析方法、分析结果都是个体化的,其建议的刑事处遇能够针对犯罪人的具体情况实现有效率且思路一致的再犯控制与犯罪预防——所以,我们将其定位为预防控制模式。首先,必须承认,预防控制模式不可能将犯罪行为的特征作为刑罚裁量的基础事实,罪刑相适原则势必受到较大程度的偏离。这也决定了各国评估性司法适用的刑事案件基本限定在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轻伤害、无直接暴力行为的性犯罪等范围。其次,使用标准化、结构化的评估性司法的分析模型有助于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基本统一的语境下做出科学的理解与判断。但是,(1)现阶段开展评估性司法的各个国家使用的是完全不同的分析模型,例如,对于青少年犯罪案件,美国使用青少年越轨管理评估(JDMA),加拿大使用青少年风险评估系统(ORAS),英国使用青少年犯罪人情感指数(YCSS);[22](2)即使同一国家,不同地区亦运行参数、变量、控制因素迥异的分析模型,例如,仅就美国的经济犯罪案件而言,就存在犯罪倾向指标(CPS)、犯罪能力基础分析(CCBA)、犯罪周期评估组件(CCAP)等十多种评估数据库。[23]我们认为,犯罪问题地方性特征较强与跨文化性特征较弱能够解释这一现象的成因。所以,若有意寻求借鉴评估性司法实施犯罪预防实践操作的可能性,必须开发出本国特色、地区特色的评估模型——其基础在于针对本国、本地区犯罪人及犯罪行为特点进行广泛的实证调查,获取基础数据与校正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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