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虽然对银行卡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规定[x],但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缺陷:
  第一,对于首次信息披露,仅笼统地要求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计算公式,至于章程、使用说明和收费标准应具备的强制性内容,除要求发卡银行在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外,其他却没做要求,只能留在合同中规定,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对于定期信息披露,规定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帐户结单:(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纪录;(2)自上一月份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笔者认为这些豁免事项的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一是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并交付信用卡年费后,理应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除非声明放弃这种权利,这或许也是澳大利亚法律规定“用户有权利要求更为频繁的定期披露,账户机构应该应用户的要求随时提供报表”的原因之一;二是已向持卡人提供的存折或其他交易纪录能否替代定期对账单?其记载事项是否与法律要求的对账单一致等问题也不清楚;三是在格式合同的情况下,发卡银行很容易利用“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免除自己定期信息披露的义务;四是从经济角度来看,对账单对于持卡人来说,还具有方便持卡人消费理财,及时发现记账错误,预防未授权交易的重要作用。对发卡银行来说,还有提醒消费者消费信用,从而获得更多利益的作用。
  第三,缺乏对变更信息披露和适时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四,缺乏对信息披露方式的规定,客观上为银行卡诈骗行为提供了可能[xi]。
  第五,不按规定披露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只字未提,造成发卡银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徒具空文。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1年7月9日发布实施《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银行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银行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要求银行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这些规定可以理解为也向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但是未规定以何种方式进行披露。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除城市商业银行之外的所有境内商业银行对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信息和年度重大事项等主要信息,在每年4月底之前公开披露。这一制度的出台,不仅有助于投资人维护自身权益,也有利于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促使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内控制度,从而促使银行自身加大改革的力度。然而对于银行卡的信息披露这一涉及六亿多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xii]。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