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强制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披露银行卡信息,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成熟的经验。
二、国外银行卡信息披露的立法经验
在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和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E条例对借记卡的信息披露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真实信贷法》和联邦储备委员会Z条例对信用卡的信息披露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在澳大利亚,2002年3月修订的《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分别对接入帐户类的电子资金划拨方式和以储值工具划拨资金方式的信息披露问题也作出了规定。英国虽然没有制定法,但民间团体制定的《银行业惯例守则》对银行卡信息披露作了规定。总的来看,强制性、持续性、要式性和法定性是银行卡信息披露的共同特点,其立法经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银行卡信息披露要以明示的、书面的方式进行
如美国《真实信贷法》规定,这种披露应当是明确的、显著的,以书面形式作出,便于保存[iv]。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还规定,账户机构(包括发卡银行)还可以采用电子通讯的方式通知用户(包括持卡人),但必须取得用户的同意,并且用户“必须在收到相关选择提示的解释后以特别的肯定性选择方式作出”[v]。
(二)银行卡信息披露要在法定的时间持续进行
银行卡合同属于银行提供持续性服务的合同,借记卡的服务期限一般是无限的,信用卡的服务期限一般是两年,银行卡合同订立时的信息与履行过程中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对持卡人权益也有不同的影响,因此各国都要求发卡银行要在法定时间内,对银行卡信息进行持续性的披露。根据披露的时间和内容的不同,分为首次信息披露、定期信息披露、适时信息披露和变更信息披露。但关于错误处理的规定及其持卡人权利的摘要,美国要求金融机构每一日历年必须至少送达一次,以反复提醒持卡人时刻牢记自己的权利,并能够及时纠正错误,避免和减少风险的发生。
首次信息披露的时间,美国和澳大利亚都规定从持卡人申请开立或者征求开立银行卡时起,到持卡人发生第一笔交易前为止。但关于错误处理的规定及其消费者权利的摘要,美国要求金融机构每一日历年必须至少送达一次。
定期信息披露是指发卡机构每隔一定的期限向持卡人发送消费报表而提供的有关信息。美国《电子资金划拨法》规定,除了预先授权的划拨外,对每月或更短的时间循环中发生的影响账户的电子资金划拨应至少每月或每三个月提供一份对账单,以通常使用者为准。澳大利亚《电子资金划拨指导法》也规定,“对于电子资金划拨交易划出或划入资金的账户,账户机构应至少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纪录,账户持有人有权要求更为频繁的定期报告,账户机构应该应账户持有人的要求随时提供报表”[v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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