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张德芬
【摘要】对银行卡信息披露进行法律规制,不仅是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银行卡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美国、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的经验,对银行卡信息披露作出强制规定,不仅要明确规定银行卡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和方式,而且更要明确界定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全文】
一、银行卡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一卡在手,走遍神州”这一银行卡的营销广告词,十分形象地说明了使用银行卡的便利。然而笔者却不断看到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消费时,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持卡人带来很多不便,比如以下两例:
案例一:郭先生一年前办理了建设银行龙卡贷记卡,其中主卡信用额度为5000元,附卡信用额度为3000元,可奇怪的是,郭先生在只使用附卡的情况下,10月份他账单上的全部应还款额竟达到4671.68元。既然为附卡设定了额度,银行就不该让附卡的消费超过这个额度。难道当初设定的信用额度没有约束力,或者附卡的信用额度已被提高?在几次向银行催付人员咨询未果后,郭先生决定暂时不支付超过额度的款项及利息,要将事情弄个明白[i]。
案例二: 王先生拿着2002年11月单位给每位员工集体办理的工资卡(牡丹信用卡),到多个ATM机上多次进行取款操作,明明知道里面还有钱,取款机却显示操作失败。王先生手持信用卡却始终未能取出钱,事后才得知,原来是因为他的卡到期了,无法使用。过期后卡上的余额相当于暂时冻结了,直到换卡后,余额会转到新卡上,金额不会遗失[ii]。
报道这两案例的记者,都走访了银行,询问清楚了原因,并告知了当事人,同时还向所有银行卡消费者转达了银行相关人士的提醒:“因我国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开始得比较晚,要想充分利用手中信用卡带来的便利,多向银行咨询是重要的一步”[iii]。
这两个案例所反映的都是发卡银行没有向持卡人告知清楚银行卡的使用说明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发卡银行在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发生第一笔交易以前,把银行卡的使用说明告知持卡人,就不会发生上述问题了。然而,这一简单而又代表银行卡优质服务的事情,发卡银行本可以轻易做到的,但却没有做到,而是等到给持卡人带来不便和麻烦,持卡人不得不去发卡银行追问时,才告知持卡人。如果仅是个案,可以归为发卡银行的疏忽,如果是普遍的,那就决不是疏忽,而是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服务态度问题,是发卡银行违反对持卡人的告知义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