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越权无效原则的真正实施还需要一个前提:依法行政原则。我们尽可能的在消除非法的行政行为,首先是在源头上:即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那就需要依法行政。法律的尊严在这里成为了解决问题的关键,如果政府所说的丑话、做的坏事也能算法律的话,那么安提戈涅的悲剧,还会继续在我们的国土上重演。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而是基于现状可能引发的结局的预测,行政权关系到民众对于政府的相信和认可度,稍有处理不当就会引发一连串的后续影响。所以在我国现实情况下,越权无效的“权”实际上是政府说了算,而不是法院说了算。从法律原则本来的设定来看,依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只有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受到了法的拘束,民众才能够相信政府。否则,谁会去认可一个无法无天的政府,认为它永远是清廉的呢?也只有落实了依法行政原则,其他原则才能够得以实施。
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应当是所有法律部门都应当有的,因此列入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也有它的道理。作为法治的基本目的,即是通过一系列的社会技术设定实现法律的绝对权威,进一步实现其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尊重与保障人权牵涉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行政机关如果不依法行事,那么必然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人权,这里面没有任何寻租空间可言。可以说现代国家中,政府与民众在某些方面的利益冲突比之于以往任何时期更难协调,笔者认为理想化的途径是政府对权力一再收缩,将自身也置于社会的范围之内,共同接受法律的协调。虽然是一种理想,但却对现实有着很大的指导意义:政府可以通过适度协调自己于社会的关系,来协调与民众的关系。毕竟众怒难犯,而我们普通人所面对的,只是一个忍耐程度的问题。
信赖保护原则是关于政府行为的可信度问题的原则,即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从政府的义务来讲,行政行为的做出应当是考虑到了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影响力和法律效果,即使出乎意料之外,也应当有相应的应急措施。一系列有效合理的行政行为相组合就成为了我们期望的理想政府,可现实是行政行为乱七八糟,既有越权,又有反悔,还有违反比例原则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从根本上来说他们既侵犯了人权,又践踏了法律,破坏了社会秩序。这里牵扯到一个政府形象的问题:有些人认为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损害了政府形象,我认为这种说法是说不过去的。因为这一说法首先预设了一个前提:政府形象是好的,政府是一心为民的;或者说他们总是在用一个以前的、看不见的标准来美化政府,来达到对现时行政行为的否定,须知政府形象是在行政行为的操作中由民众来客观评价的,而不是政府去主观肯定的。政府对于政府形象说法的真正用意在于:说明民众不满的行政行为只是政府在运作中的一个偶然性,一个瑕疵,并不代表政府的全貌。因为损害了政府形象,政府就要加以纠正。这是一种很弱智的思维逻辑,正常的思维应当是:行政行为受到民众的抵制时,政府应当立即撤销这一行为,并开始反思以前行为是否有不当之处?政府以前是一个什么形象?然后试图用努力去弥补他们对于民众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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