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越权无效原则在我国现实运用中的公信力

论越权无效原则在我国现实运用中的公信力


杨文昭


【摘要】越权无效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比例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实体性基本原则,对于行政立法与执法起着重要的规制作用。其中越权无效原则更被称为行政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了行政法的立法思想与精髓。本文将从这一原则设定的背景与法律效果上分析越权无效原则及其所指向的法益,并对现实中的操作提出相关建议,以期获得进一步的认识与反思。
【关键词】行政法;越权无效;依法行政
【全文】
  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动,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1]在这一原则中,对于“越权”的解释成为了具体适用的关键。我国行政法对越权的解释较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六种违法情形,而越权只是其中之一。这里的越权包括无权限、级别越权(又称行政“越位”)、事物越权与地域越权。单从字面上看,并不能说明本原则在实际运用中的情况,这里的法律规定更多的是为诉讼提供了事实可能性。而在具体的实际中,我们应当努力避免越权的情况出现,因为一旦将越权行为诉至法院,很可能会出现法律被权力劫持的情况,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诉讼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受政府侵害的最后一道屏障。
  从越权无效原则的规定上看,它更多的是为公民提供了抵抗政府不合法行为的一种权利。也就是说,它将公民与政府的地位提升到了同等高度,也对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提出了合法性要求。依据以往的经验,如果这种诉求背后没有相关权利的保障,必将流于形式。我国的越权无效原则即面临这样的局面:只有行政机关说了算,公民认为的无效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无效,只因为他们手中没有权力。这种情况就很难算作法律内的失误了,而是我们未能建成法治国家的缘故。同时,越权无效原则也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形成,到现在还存在并势头未减的官本位思想相互冲突。官本位思想形成的是长期扎根于中国社会的官本位文化,以官位绝对的权威存在,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诉讼法》,可是权力劫持法律的现象还是非常普遍。仅06年来看,全国法院共受理行政一审案件95617件,审结95062件,下降0.58%和0.68%,未结案6538件,上升9.20%。行政案件上诉率30.46%,远远高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上诉率。[2]以上数字可以说明两个问题:一、公民对自己权利的保护意识正在加强,这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成果;二、行政诉讼不好解决,因为在行政问题上法院想寻求一个既不得罪政府,也不得罪当事人的判决几乎是不可能的。行政问题不诉讼则已,如果诉讼则必然是矛盾极端尖锐化。这里体现的是越权无效原则的第二个阶段,即请求法院判决无效。因为这里的行政行为,显然已无法被阻挡至第一阶段,如拆迁、移民等问题,公民以此原则作为抵抗的武器那就是破坏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就是公然与政府作对,不受限制的公权力在这里又一次显现了它的本质,就是用来欺压民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