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干部考核机制不合理
当前,以经济指标为主的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在客观上不利于调动各级干部维护农民权益和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对市县以下政府领导的政绩考核主要是看经济增长速度、城市发展状况、招商引资成果,而在保护耕地、保护农民权益方面缺乏相应的考核内容和指标。这就难免造成地方干部重经济发展,轻耕地保护;重为政府创收,轻农民权益;重自身升迁,轻农民的生计。
6、土地税费制度不适当
按照当前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收益大部分留给地方,就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收费具有很高的积极性。当前征地中,政府要课征的税费主要包括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地管理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教育附加费等等,科目极为繁多。这既加大了用地的成本,同时又挤占了应付给农民的补偿金。
四、对策性建议
要解决土地征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认真领会并全面贯彻十六大报告,特别是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全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决定。具体而言,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转变观念
增强公民财产权保障意识,转变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发展经济的陈旧观念;重新审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准确定位,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和政府汲取财富的方式;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辩证地看待公平、效率之间的关系,既不应片面强调效率而忽视公平,也不能片面追求发展而忽视个人利益和社会稳定;要切实做到协调发展,平衡各方利益。
(二)改革制度
1、尽快修改《
土地管理法》,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1)限定土地征用范围,严格区分公益用地和经营性用地
①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用土地,不得为经营性用地动用征用权,不得通过征地牟利。土地征用主要应限于下列公益事项:
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直接满足公共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资建设项目(例如水利建设项目);公共能源、交通、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 国防事业; 公共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等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建筑用地。
②对于商业用地,应利用市场机制解决。同时,国家可以通过征收土地流转税的方式适当参与土地增值的再分配。
(2)完善征用与补偿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