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征用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当前造成土地征用中种种问题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征地的权力受不到有效的制约,可以随意决定是否征地、如何征地、是否给予或给予多少补偿 :
(1) 土地征用的范围过宽
现行制度从法律上保障政府垄断着土地一级市场,享有对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置权。无论公益用地还是商业经营用地都一概沿用计划经济时代强制征地的老办法。这不但与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征用必须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通行原则不符,也直接违背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征用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规定。当前土地征用中的种种问题几乎都根源于此。
(2)土地征用程序不健全
首先,现行土地征用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已有的征地与补偿安置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听取意见等也都是事后程序,难免流于形式。土地征用过程中老百姓几乎没有任何发言权,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在国外,土地征用的程序非常严格、公正。例如补偿金的确定要么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裁决(美国);要么是由中立的估价机构来实施(如德国)。在我国补偿金的确定是由政府在法定幅度内说了算。这必然会造成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而且,即使已有“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也很难落实。这既导致相关权利人没有参与、申辩的机会,也使社会舆论无从监督。
其次,现行土地征用立法中对裁决征地纠纷的规定过于原则,往往导致纠纷无法解决,失地农民告状无门。即使是法院受理,由于征地制度本身的缺陷,老百姓也很难胜诉,其正当权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再次,征地审批环节过多,周期过长,效率太低,导致必需的建设用地难以得到满足。
(3)征地补偿制度滞后
第一、
宪法对补偿未作明确规定
补偿是私人财产权保障的核心内容,西方国家
宪法中普遍规定了补偿条款。在美国,
宪法的补偿条款是作为公民请求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德国基本法规定凡法律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剥夺与限制时必须规定补偿,否则该法律即为违宪。我国宪法则只有征用没有补偿的规定。
第二、补偿立法漏洞较多
由于没有
宪法的明确规定和违宪审查机制,也没有其他的统一立法,导致许多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形没有相应立法规定,使私人所遭受的重大损失有时根本得不到任何补偿。同时,补偿立法在指导思想上存在偏差,往往只重视赋予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限制;只重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便而忽视公民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