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因分析
(一)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
1、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缺乏尊重公民财产权的意识
土地权利是农民最为基本的权利,是其生存的保障。然而,相当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以牺牲农民权益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观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转变。
2、畸形的政绩观在作怪
部分领导干部缺乏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急于把眼前的形象工程搞起来。特别是为了招商引资,搞所谓“四通一平”,利用职权把地征过来,把补偿标准降下来。至于失地农民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会不会闹,对社会稳定有什么影响,则无心考虑。
3、低征高卖的利益驱动
在不少地方,土地的收益已经成为地方的“第二财政收入”。政府在土地征用中既是管理者,又是经营者,更是最大的受益者。事实上,政府可以通过征收适量土地增值税的方式参与土地增值的再分配 , 而不应当将土地的增值全部拿走。
4、缺乏市场经济体制下土地管理的正确理念
现行制度的初衷不外乎由国家控制土地流转,以方便经济建设用地,垄断土地增值。一些人对改革的疑虑也恰在于此。不可否认,如果在商业用地领域剥夺政府对土地的控制权,必然会产生一些农民漫天要价、开发商获取土地困难,进而影响城市建设和发展。但这些都是局部的、暂时的。特别是经过20多年经济的高速发展之后,更应当看到协调发展的重要性,更应当看到现行制度的成本更高、危害更大。
当前,所有建设用地一概通过政府征用的做法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国家的经济活动的时代背景已不复存在,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增长,政府征用土地的范围也应与时俱进,及时作出调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在于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市场解决不了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为经济发展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做到不越位、不失位、不错位、不吃拿卡要。发展经济是基本国策和各级政府的政治任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直接去做运动员。
因此,国家不应能再把持对农地的最终处置权。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应限于特别情形,即用于公共用途。而且,即使为了公共用途,如果能通过租赁等市场途径解决,也不宜动用征用权,应尽量通过正常的交易方式解决。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主要职能在于做好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而不是直接对土地市场的垄断。
(二)制度方面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