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中我们还注意到了一个很明显的倾向,即农村的城镇化问题对农民观念的影响。处于城乡边远地区的农民,他们的生活方式很大一部分并不是依靠种植业,而是依靠对城市的劳务输出和征用土地的租金,观念较之于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较为开放,接触城市社区的机会也比较多,因此对于阶层理论更为敏感。从甘肃衍射到全国,城市向农村拓展的过程中,农民向何处去?调查结果是迷茫的,因为主体不知道自己的定位,认为这是身为弱势群体所必须接受的。在以上的问题之中还隐含着一个顾虑:即使在同一个地区,农民对经济收入往往也是有相当差距的,这进一步举证了社区共同体形成的难度。
就社会行为方面来说;农民思想中传统理念的过渡也是转型期法治化建设所应当关注的。在调查中我们发现,相当一部分农民认为法律是文化人的产品,那么我们需要如何去适应在普法过程中各类不同层次的需求?如果推行ADR机制,它又将如何定位,会不会受到司法权威的冲突?
应当注意到,ADR理论兴起于美国,也就是说它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政权国家与市民社会分野的基础之上,在政权国家无法满足市民社会的诉求时,市民社会自行发起了一种非诉讼调节方式。它的出现是法制健全和社会成熟的必然产物,给国家卸去了一部分压力,将它转移到社会成员相互信任基础之上的调解方式中,使国家可以轻装前进。而我国如果大力推行ADR机制,很可能会被司法权威压制,而且如果成功,还可能导致司法权威的丧失。司法和非诉讼调节机制都是在具有司法权威的国家运行的,移植起来不太现实。但这并不否认ADR在中国还是具有很大市场的。它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文化出现,具体来说就是将ADR的思想与传统在普法过程和农村法律实践中体现,例如设立乡村法官等措施,在不影响农民对于法律权威尊崇的前提下,农民可以提请ADR解决,这有利于树立法律和传统的双重权威,从而为法治资源本土化提供了条件,它也具有一定的程序合理性。对于像甘肃地区这样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的地区是很有益处的。另一方面我们可以注意到,现在大多数农村地区在普法过程中更多的是关注乡政府的权力转移。因为长期以来,乡政府一直作为农村的纠纷调节机制而存在,同时执行一些行政性的命令。但在此过程中,中国的官本位文化使乡政府脱离了原来功能的趋向。乱摊派乱收费成了其主要目的,相关干部也成了向县一级提拔的主要对象。
ADR作为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好处是逐步对政府形成制约。法律如果亲民,那么社会的进步也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有利于市民社会的功能逐渐发挥出来,使乡政府在人民调解中地位逐渐转向非主流。乡政府因为没有相关的专业调解人员,所以其处理结果并不科学,而且人员的文化程度受到了农民的广泛质疑。ADR不但具有程序和理性,而且具有一定的传统风俗基础,将它作为法律文化的延伸可以更加变通地处理社会纠纷,营造良好的秩序。
如果能够在普法的推广和ADR附设的双重作用下,顺利实现政权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分野,使法治与自治并行。在社会的正确关注下提高农民的地位,甘肃农村的建设从权治走向法治,那么长期存在于国家心中的问题:农村人力资源的分配或许会找到新的出路。笔者的目的只在于探讨如何营造一种社会环境:在微观上,每个农民都可以进入到市民社会中;宏观上,农村社区共同体初步形成,只等着国家政策的介入就可以良性运行。这只是一种设想,因为笔者并不具备关于政权运作的知识和体会。产业化农业和家庭种植业的去向,对谁来说都是一个难上加难的问题。我们不可能停止发展而专心于环境建设,但在发展中做出的重大决策贯彻到基层往往就成了缝缝补补,从基层往上报发展情况时又是一大堆的数据,这些日后将作为官员升迁的主要指标,更可怕的是:数据背后隐含了多少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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