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经济现代化与法制现代化在农村发展中的作用时,一部分由眼光的农民提出了两者应当并行。还有一部分农民认为经济应当先行,一部分认为法律应当先行。理由分别是:在经济发展后,农民得到实惠的情况下才会自觉遵守规则;法治如果不先行,那么必然会引起投机倒把影响社会秩序,必须建立相应保障。提倡并行的原因有:先搞经济人们思想上不去,钱又买不来人心,先普法农民接受的慢,感觉没有实行性。但不论两者关系该如何处理,农民得回答都反映了一个共同思想,即:为和谐富裕的社会秩序服务。
在政策方面,我们用退耕还林和农民工问题国家的处理上调查,大部分反映良好,用自己的亲身经历说明了政策贯彻彻底性,有部分地区的款项出了问题,乡镇机关会同其他县级行政机关商议解决的效率较慢等问题。一部分人谈到了农民工问题,大家觉得工资已经基本到位,但硬环境的建设,如来回的交通安全问题和人口过密的安排等,都需要进一步加强。少数人认为退耕还林款项的发放应与扶植育林挂钩,要么每年的退耕还林几乎都失去了效果。政策方面,大家还对减免农业税作了高度赞扬。但许多人认为国家的法律政策虽好,但乡政府却经常在自损形象,每一项政策法规若上面不要求加大执行,乡镇机关就实行摊派,这严重的抹杀了农民希望进入自由和法治社会的信心。以上这些就是调查的基本结果,让我们下面转入问题的归纳和分析阶段。
三、行为的心理分析
在这一部分,笔者将从微观上剖析农民行为背后的心理,以及长期作用于这一行为的社会传统,在冲突与融合中寻找达到社区范围内和谐的条件。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农民的心理处于一种很“微妙”的状态,具体来说,表现为对传统与法律的双重支持,即对传统的“显性支持”和对法律的“隐性支持”。(“支持”是政治科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通常代表个体对政治体制政策的政治家的行动意向和行动选择。伊斯顿把支持分为以行动来支持的“显性支持”和用态度或情绪来支持的“隐性支持”[1])。作为农民,由于受到能力的局限和媒体的肆意定位,导致他们在思考本位问题时首先就将自己定位在了弱势群体上。这使得一些利益集团更肆无忌惮的将恶劣条件加在农民身上,久而久之使农民形成了一种自卑心理,恶性的打工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自卑的引导下,农民远离了法律,走回了过去。
再来分析土地在当今农民心中的地位,以得出法律秩序的确立在农民对土地观念转变中的适应。处于西部的甘肃,土地除部分肥沃外,大部分较为贫瘠。人口密度不大,导致某些地区更加偏僻,而依靠农业为主要经济来源的许多地区不能及时转型发展,这样使得农[2]民外出打工,社会保障问题也有所加剧。这种大环境下,许多农村都已经停止了种植业生产,但在这种情况下种植业依然在农民心目中重要的地位,因为它可以和恶性的打工制度捆绑在一起,构成当今农民的基本收入和最后的风险保障[3]。剩下老人小孩他们所遵循的法无疑将是社会法。在外从事手工业的农民回到家后,大都已不愿再去从事农业,因为他们从心理上已经产生了对自身原来行业的鄙视,从收入水平和对于农业传统的对抗心理上来说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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