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甘肃农村法治理念与ADR发展的区域观察报告——一个法社会学的视角

  (二)、传统和法律的冲突与融合
  我们知道在甘肃等西部农村地区,送法下乡等普法活动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观念与现代性观念的冲击对抗。在调查的几个村子中,笔者发现了两者的分歧及其对农民的利弊,即选择的焦点在于费用成本、法律信任度和社会影响三个方面。
  首先,费用成本成了人们选择法治的第一道障碍。因为在执法秩序混乱的一些农村,农民不仅要负担高额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而且经常受到一些行政部门的二次收费。例如笔者了解到由于调解的机构不同,乡镇政府经常借机搜敛民财。而当土地已成为农民保障最低生活水平的底牌时,其他收入如打工收入就成了农民提高生活水平的主要来源,这些资金又通常用做下一代的教育经费或安家费用,所以农民觉得自己多吃点亏也无所谓,慢慢远离了他们心目中的那个“奢侈品”。
  其次,是法律就可信吗?这也是长期存于农民心中一个很大的疑问。还有一个疑问:即使法律可信,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态度是否可信?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农民担忧到了官官相护互相推卸责任和延缓办事效率,并且由于农民对法律程序的不熟悉,很多人都担心自己的诉讼不是缺理,而是被有些人利用自己对程序的不知情进行二次欺诈。久而久之,大家无形中形成了一个共识,即:对于法律是给读书人用的,如果自己受骗,那只能怪自己文化水平低。相比之下传统的解决虽然有弹性,但却已被大众化,在社区范围内不超过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更具有时效性,使农民可以集中精力做其他事。
  最后谈到社会影响。在调查时,笔者发现,上诉困难的一个附加原因就是诉讼将在整体社区内形成重大影响。所以除非是影响到社区成员的共同利益,否则单独上诉往往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做法。许多农民都承认自己在整个社区内是“默默无闻”人,并且愿意将这种状态持续下去,以部分利益的失去换得整体秩序的和谐。
  由于以上三种原因,使法在进入农村社会之初法在进入农村社区之初就被赋予了“神圣化”色彩而不是“亲民倾向”。相比之下,社会虽在转型,但传统思想仍在有条不紊的执行,成为了人们心目中真正的“法”。如果人们舍弃此法去追求国家法,那不仅是“舍近求远”的问题,更是对农村社区秩序的不信任。这样就会受到一种来自于社区的自发力量的压制。那么,怎样才能使国家倡导的法治与农村社会秩序统一呢?这就涉及到了最后一个调查的问题,即:农民对于治理方式的选择与期望值。
  (三)秩序观察
  甘肃农村社区的发展在整个西部来说也不算发达。经济上落后再加上掠夺式的资源开发,使得农民的收入无论从任何一个渠道来说都很难有大的提高,这几年文化教育虽然得到重视,但很大程度上投入到了精力和经费上,也就是说他们对于下一代的关注胜过了对自身的关怀,这种关怀的缺失使得受困主体不时地放弃市民社会中每个人所应获得的一些权利。这就产生了法治的困境,因此法治与自治的矛盾长期存在。下面是我们对几种社会秩序维系力量观察所得的结果,希望能够具有一定参价值。
  受调查的几个村子中,大多数农民都向往法治农村比较好,少部分觉得应当将法治与自治结合起来,保留一部分传统。笔者了解到,当地社会普遍认为所谓传统秩序很大程度上是“闹”和“忍”,公平表决中多数弱势服从少数强势的现象很普遍,对村委会进行家族式的控制拒绝了法律。而农民心目中的法治农村也有意在与建立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的影响下,所有的日常活动都充斥着人性化的规则,与社会各阶层的交往可以平等进行,以使各种政策平等享受,营造一种强势和谐的氛围。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