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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中寻求统一——从《欧盟宪法条约》到《里斯本条约》

  一直以来,欧洲的政治精英一手操控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致使欧盟面临“民主赤字”的指责,现在欧盟希望借助一部欧洲的宪法建构欧洲的民主生活,塑造集体认同,建立欧洲的公民社会,但是这一过程从一开始还是在依赖政治精英的意志,他们创立了宪法,为欧洲的未来勾画了蓝图,他们把民主赐给了欧洲的民众,这会否是伯拉图 “理想国”的世俗版本,以宪法为基础的爱国主义教育会不会兑变成为“理想国”中的“教育专政”?但是与《欧盟宪法条约》相比1787年《费城宪法》(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更加是一部完全有政治精英们一手炮制的产品,但是美国的宪法同样塑造了堪称完善的民主制度与超越种族的集体认同,并被美国人奉为圭臬。
  另外,种种迹象表明,这部《欧盟宪法条约》仍然只是一部过渡性的作品,它的性质仍然只是国际条约,而非现代意义的宪政国家的宪法。[17]尽管《欧盟宪法条约》规定了欧盟公民的概念,并致力于扩建欧盟的民主生活的空间,但是同时它也强调:本宪法建立欧洲联盟,欧盟成员国讲授予其实现他们共同追求制目标的权能。[18]欧盟的合法性基础仍然来自于政府的授权,而非像传统的宪政国家那样直接的来自公民的授权。因此《欧盟宪法条约》只是一个伟大的趋向的开端,我们也完全可以预测欧盟会不断采取措施,将欧盟的合法性基础从来自国家的授权向来自公民的授权转变,而这无疑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注释】丁延龄 男 1981年1月15日生,山东政法学院教师。 
   
   弗·约·施特劳斯:《挑战与迎战——一个欧洲纲领》,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7月版,第12页。 
   温斯顿·丘吉尔:“欧洲的悲剧”,见李巍、王学玉编:《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4—5页。 
   雅克·德洛尔:“一个必要的联盟”,见李巍、王学玉编:《欧洲一体化理论与历史文献选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第65页。 
   梁漱溟:“今天我们应当如何评价孔子”,《东方学术概观》,成都巴蜀书社1986年版,第91页。 
   Jacques Debrs,“ Europe: The Continent of Doubt ”,A spenia, Fall2000, p·37.转引自黎明明:《试析欧洲认同与民族认同的关系》,《欧洲研究》,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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