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防治对策
通过以上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构成,自身特殊性以及其他同犯罪的区别的分析,是我们对我国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的特点、规律,发展变化趋势有了一定的把握。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使其成为我国司法工作者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对此笔者认为,有效打击的对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与完善相关的立法,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
刑法》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作了及时反应,在总则及分则部分的扰乱公共秩序罪等罪名中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强化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惩治、司法解释在第
二条中也着重提出了对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惩治。以及在第四、五、六条中提出了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的惩治办法。这些条文的设立与规定,使各执法部门在执法思想上能够统一,步调一致,提高了打击力度。但这些规定还不能称得上心善尽美,因此,还应在立法上加强严厉打击与此类犯罪的相关规定。如对于此类犯罪相牵连的受贿罪等外围型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对此类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不以举动即单纯参加,而以其是否造成实际结果为犯罪必要条件,从刑事立法上鼓励单纯参加犯罪组织者主动退出,从而分化和瓦解此类犯罪。
(二)建立相关的专门机构和专业队伍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要求“反黑”机构专门化、队伍专业化,目前世界上有些国家已在组织建设方面做出了努力和探索,特别是在反腐蚀、反洗钱、反贩毒领域取得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健全机构、建立和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对该专门机构及其队伍的设备与资金方面要予以足够的保障,对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实行专门、集中力量打击。
(三)开展专项斗争与打击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集中打击有组织犯罪的专项斗争,但由于打击目标笼统,具体打击重点不明,次数过于频繁。加之以时间和划定行动区域范围,使犯罪分子得以逃脱,影响了专项打击的实际效果。因此,专项打击措施不能仅以地域和时间划定行动的范围和区域,而是要针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和内容,确定专项目标,使一个专项型功能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一个专项问题。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往往是一种综合性犯罪。严厉打击与这类犯罪相牵连的犯罪行为以及其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同样不可忽视。这就要求司法部门在开展专项斗争的同时,还要加强深挖工作,达到挖一个带一串的工作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