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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浅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王北华


【全文】
  黑社会,本是一个政治学概念和社会学概念的结合,也是一个外来词,它是对文明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相悖于正常的社会道义和公序良俗并对抗于人们的正常生活秩序的一种反文明社会现象的概称。黑社会类型的有组织犯罪是所有组织犯罪中最严重,最危险的一种,但目前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不过,黑社会性质的一种恶性犯罪,严重的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一、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的犯罪。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了达到罪恶目的“而干的非法勾当带来了贩卖武器、增长暴力、群众的正常生活失去保证、甚至干预政治事务、构成对国家当局的正面攻击、引起社会秩序恶化、直接威胁国家的稳定。”因此,刑法规定此种犯罪是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险性为出发点,这种危险性表现在公众法律安全感的丧失、社会秩序的扰乱。我国之所以把这种有组织犯罪称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就深刻地表明了这种犯罪的价值取向是企图在以刑罚等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秩序中建立以暴力等 犯罪手段为后盾的反社会秩序,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是对以宪法为基础的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它对社会的破坏是自觉的、全方位的。不同于具体犯罪对社会关系某一部或具体某一成员的权利的侵害。它动摇的是社会的根基,是社会群体的信念,给人们心理上造成极大侵害。所以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客体是为国家强制力所保障实施的社会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客观上具备的特征通常可概括为“等级森严的垂直结构,两三个高位是终身制;接纳成员有限制性或提他性,量力使用,严格选拔;时间上有连续性,不以成员死亡而中断;暴力和行贿是实现目的的公认手段;按高度分工的原则运转,基层单位只通过上一级领导单线联系等;一贯谋求在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非法活动建立霸权;口头或书面宣布的内部规章,成员必须遵守。”
  本类犯罪是举动犯,即只要实施了下列行为即构成犯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起成立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在已经存在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中任头目,不管是实质上的还是名义上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而自愿加入,并积极接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分派的任务;介绍、教唆、胁迫他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帮助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党政司法官员、律师、企业主等;包庇、纵容、袒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或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提供活动场地或交通、通讯等其它物质条件,或寻求保护而给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资金的;或为选举而接受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资助的;负有司法责任没有履行追究黑社会性质犯罪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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