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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春秋决狱”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1、保障自由裁量权行使之措施
  我们可以从外部制度设计和对法官自身的要求两方面来保障自由裁量权的正常行使。
  从外部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机制实质上是在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前提下,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独立性、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那么要从制度上保证其行使,需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努力:第一,确保审判权的独立性。第二,完善法院内部审判管理机制。第三,建立合理化的法官制度。[18]当然,这几方面仅仅是从外部制度上来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但仅仅这样是不够的,还需要从法官自身的角度做一些制度性的规定。
  从对法官本身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求来看。法官至少应当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要立足于案件的事实;其次,要用辩证的法律推理;再次,要有理性的价值判断;最后,还要考虑法律的精神和道德标准。[19]按照这样的要求,方可以保证法官正常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2、限制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之措施
  英国法学家韦德认为,“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20]从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角度看,就是如何把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限制其不当行使。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限制。
  第一,设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边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弥补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裂缝”,即是一种既存法律的补充行为。行使这种权力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了保证法院审判每一个案件都是公正的,这也是我们给法官自由裁量权设定的合理边界。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就应该从这个边界出发,采取相应措施,使之在设定的范围内合理运行,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如果说具体法律规范在执行时可以根据情况加以改变的话,那么法律的精神、法律的原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能改变的,都必须加以遵守和执行”。[21]
  第二,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和管理。对法官的教育,可以从传统司法伦理教育、法律价值观教育、社会责任教育以及法律权威教育四个方面入手,[22]提高法官的司法素质。另外,可以通过一些制度上要求,例如判决书的书写规范制度、案件审理效果评价制度、法官考核奖惩制度等,来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管理,使法官自己能够时刻约束自己的行为,从自身做起,尽量避免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三,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权力缺乏监督,则容易滋生腐败。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法官所拥有的权力的监督,则显得尤其重要。一个成熟的司法制度,应该能够基于其内在的监督机制及时校正因司法专横或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带来的恶果,从而将自由裁量权的消极影响限制在最小的范围。然而仅仅有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更多的监督主体,包括人大监督,公民监督,舆论监督等等,进而形成一种定型的监督机制,从而全方位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不当行使。
  综上述,通过保障和限制两方面的共同作用,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适度行使不无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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