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简单的总结出一些共性的内容,从而窥见“春秋决狱”的运作过程。
第一,能够适用“春秋决狱”的案例。适用“春秋决狱”的案例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属于疑难案件,也就是那些可能适用的法律条文与伦理人情相冲突,或者难于找到可以适用的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等情形的案例。
第二,寻找断案依据。寻找断案依据,也就是发现和寻找《春秋》故事和《春秋》微言。董仲舒认为:“《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5]只要精通《春秋》经义,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法律问题,都可以从中找到解决办法。当法无明文规定时,可通过探求《春秋》经义这个封建法律的最高本原来决断疑狱。
第三,根据《春秋》之义,提出判决意见。寻找到最接近的故事或者微言之后,对这些故事或者微言进行分析和解释,抽象出一些普遍适用的司法原则,进一步消除法律冲突和矛盾,在充分的分析和斟酌之后,提出最终的判决意见。
(三)对“春秋决狱”之评价
对于“春秋决狱”的评价,最典型的,也是最针锋相对的有两种,以下分述之。
评价一:肯定说。持此说的学者们给出了以下理由论述“春秋决狱”在历史上所起的积极作用。第一,对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有重大推进作用;第二,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第三,对封建法律有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第四,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第五,是儒家学派试图限制皇权膨胀的一种努力;第六,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6]除此之外,还有学者指出,“春秋决狱”蕴含着对人性的关爱,使法制文明化。[7]
评价二:否定说。这种观点目前比较流行, 学术界持此观点的人比较多。例如有学者认为,实行“春秋决狱”,审理具体案件时直接引证儒家经义,并不利于加强封建法制。[8]还有学者认为,“春秋决狱”在好的方面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更多的是为任情枉法大开方便之门。[9]在一些《中国法制史》教材中, 也沿用了这种观点:“汉代的统治者所以倡导‘春秋决狱’,这是因为‘春秋决狱’可以抛开法律、法令而以儒家经典,特别是以《春秋》所表达的观念作为判案的根据,便于统治者根据需要任意作出各种解释”。[10]
比较这两种学说,笔者更倾向于赞成否定说。原因在于,“春秋决狱”对传统文化由很大的危害性,这种危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模糊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界限,使法律屈从于道德。这种法律的泛道德主义倾向严重冲击着法律的权威性,导致人们对法律不信任,动摇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
其次,加剧了人情对法律的干预,使人治问题更加突出。人情干预法律、人治问题突出的一个最大恶果是法渐渐失去了本来含义,没有了公平、公正, 只是暴力压迫的工具。不仅如此,“春秋决狱”还会导致所谓法律虚无主义的泛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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