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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春秋决狱”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由“春秋决狱”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How to Exercise the Judges’ Discretion? Based on Analyzing the “Adjudicating Suit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赵世峰


【摘要】在我国汉代,出现了一种很特别的断狱方式,这就是“春秋决狱”。在维护汉代封建统治方面,“春秋决狱”起过积极作用,而且对后世法律也有深远的影响。而在当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结合对“春秋决狱”这种断狱方式的分析,得出其对当今法官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些启示。(There was a special method on adjudicating suit which called “Adjudicating Suit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in Han Dynasty of Chinese history. It had some good effect for the governors, and also ha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latter dynasty. In recent years,how to exercise the judges’ discretion becomes a problem which was talked by so many people.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adjudicating suit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and then gives some inspiration on how to exercise the judges’ discretion.)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Adjudicating Suit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Spring and Autumn; Judge; Discretion; Exercise)
【全文】
  一、引言
  “春秋决狱”是我过古代一种特殊的断狱方式。所谓“春秋决狱”,简单说来,就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具体要求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义定罪量刑。它以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为最高司法准则,全面改造秦朝遗留的法律制度,在汉代的司法实践中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以下首先对“春秋决狱” 作一简要介绍和评价。
  二、“春秋决狱”之简介与评价
  (一)“春秋决狱”产生之历史背景
  就概念而言,“春秋决狱”是指在中华法系的发展历史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以儒家的经典尤其是《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依据,来定罪量刑。一般认为,“春秋决狱”的始作俑者是西汉的董仲舒。[1]自董氏首倡后,“春秋决狱”成为汉朝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点,同时也成为中华法系儒家化的一个重要标志。那么这样一种特殊的制度是在什么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第一,轻刑制度的出现,为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互动和融合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自周至秦,刑罚带有浓厚的原始色彩,重视肉刑和死刑。酷刑之中,并无道德参与的余地。周穆王时司寇吕侯受命制定吕刑,五刑之律共三千条。春秋各国的法律,在刑法方面除援用西周的五刑外,新增加了烹、枭首、戮尸、踣等,以此来镇压民众的反抗。秦朝继承法家“以法治民,重刑轻罪”的传统,使得秦朝法律过于严苛。汉朝建立以后,统治者鉴于前朝的教训,采用了相对而言轻刑缓罚的统治方法,通过一些刑制改革,先后废除了连坐族诛和一部分肉刑,建立了大赦和赎刑制度。这样的一种取向,使得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融合有一种客观上的可能,从而为“春秋决狱”的实施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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