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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形式问题的思考

关于劳动合同形式问题的思考


蔡吉恒


【摘要】说明:本文写于《劳动合同法》颁布7年前。《劳动合同法》部分承认了非书面形式劳动合同的效力(非全日制用工可订立口头协议,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但是还是坚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因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性规定而无效仍然语焉不详;甚至铁定了要推行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两倍工资甚至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规定了大量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实践中是否仍然存在僵化的问题,既认定违法又不认定无效,法理上仍然难以自圆其说。
【关键词】劳动法律;劳动合同形式
【全文】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对不以书面形式订立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理论上很多人认为,我国“劳动合同只能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为无效劳动合同”;但原劳动部多次发文申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也应承认,并不宣布为无效。现实中也绝少因劳动合同不以书面形式订立而按无效劳动合同处理。究竟如何正确理解我国劳动合同的形式?本文提出个人的见解。
  一、理论上劳动合同一般有书面、口头和默示三种形式。
  劳动合同按其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明示劳动合同与默示劳动合同,明示劳动合同包含口头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
  (一)书面劳动合同的表现与优缺点。书面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建立劳动关系,表达双方劳动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书面劳动合同常常以劳动合同书、劳动协议、聘用合同等形式出现。书面劳动合同的优点是:双方权利义务记载清楚,便于履行,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和分清责任。缺点是书面合同订立的手续比较烦琐,变更与终止麻烦。
  (二)口头劳动合同的表现与优缺点。口头劳动合同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建立动关系的要约,对方表示承诺,从而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口头劳动合同一般是双方就有关权利义务简单口头约定,便建立劳动关系。口头劳动合同不寄托于书面材料,若发生争议需双方无异议或有工资表、考勤卡等书面资料证明。口头劳动合同优点是灵活简便,适合短暂的临时性用工。其缺点是发生纠纷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若非短暂的、临时性的用工,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劳动合同。
  (三)默示劳动合同的表现与优缺点。默示劳动合同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没有书面或口头明确意思表示,但双方的行为表明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默示的劳动合同主要发生在如下情形:(1)原劳动合同期满,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问题不进行协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单位也接受,并照原合同支付报酬。(2)从未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接受,并当作自己的职工对待;默示的劳动合同一般不是当事人主动追求的方式,而只是法律的一种推定。这一种合同稳定性很差,发生纠纷难以分清责任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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