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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修改《劳动法》,确保《劳动合同法》顺利执行

  三、适用范围冲突的解决
  只有纳入法律适用范围,才能适用法律就该适用范围设定的有关实体规范。两部法律之间适用范围不一致导致的实体权益保护缺位的问题并不能通过法律适用原则得到实质性解决。我们知道,我国在民法体系建设上,尽管新法引起的法律冲突不断,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之间的冲突,由于总体上其适用主体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几部法律之间的冲突基本可以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后法优先于先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解决。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列举式规定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不一致导致的法律脱节问题不能通过法律适用原则解决冲突问题。根本上解决冲突,只能修改《劳动法》。如《劳动法》不及时顺应《劳动合同法》进行修改,《劳动合同法》增加的主体的劳动合同之外的劳动权益将不能实现。《劳动合同法》想通过扩大适用范围来扩大劳动者保护范围的立法意图也就落空了。虽然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劳动主管部门习惯于通过解释的方式来解决立法缺陷问题,但这种作法有以解释权侵犯立法权、破坏国家法治之嫌,实在应慎之又慎。修改《劳动法》已经迫在眉睫,能否在明年1月1日前修改《劳动法》相关规定,将是对立法者践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决心和智慧的考验。
  
【注释】作者单位: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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