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规模经济的有效性要求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进行控制
虽然企业合并是实现规模经济和经济集中的最佳途径,但是规模经济追求的是效率,而过度地企业合并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率和竞争力。因为企业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自身规模的同时,还取决于管理水平、基础设施、外部市场供求等因素。企业规模过大往往造成管理成本激增:大规模企业基于自身运作管理需要,内部的规章和手续必然增多,企业做出最后的决策所用的时间也必然增加,从而不利于企业及时应对市场需求和变化灵活做出决策调整。此外,企业规模过大容易使企业内部产生官僚政客,导致企业管理机构臃肿和庞大,使企业迟钝、缓慢、懒惰和浪费,最终导致规模不经济。
中国当前所进行的企业合并基本上是由政府出面,通过自上而下方式推动的,有的甚至以“拉郎配”方式进行,这些在政府干预下形成的企业集团,虽然从表面上看规模很大,但其资产运营水平,经营管理能力未必能够适应这种大规模的经营。在国内外实践中,许多企业合并仅仅是财务账户或者资产负债表规模的扩大,而不是要创造一个一体化的企业,这就容易在企业内部形成小集团主义,各个部门会力争保留它们在财务和技术方面的自主权,从而减少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如果企业合并不是企业通过竞争在竞争过程中实现,而是政府处于提高本国或本地整体上的竞争力的动机,在行政权力的庇护下通过政治手段去组建所谓的“航空母舰”,那么能否成功建设出顶风破浪于国际商海的“巨舰”是值得怀疑的。 [6]
第三、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控制的目的并非禁止,而是合理限制
企业合并是企业增强竞争实力,促进产销合理化的有效途径,其有利于形成规模经济效益,促进有效竞争的展开。当前我国鼓励通过必要的企业兼并和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
反垄断法对此应持鼓励态度。但是,如果企业合并超过一定限度,使单个企业或企业间的联合达到对特定市场形成垄断和支配地位的程度,则会产生排挤其他经营者而限制竞争的后果,从而威胁市场的公平竞争,使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不能有效发挥调节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作用。对此,
反垄断法应予以严厉的法律规制。因此,我们在鼓励企业合并,发展规模经济的同时,应当反对并规制合并过度产生的垄断和经济力过度集中,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由此可见,旨在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并非一概排斥否定,只有企业合并超过一定限度影响、限制市场竞争时才被反垄断法禁止,而绝大多数企业合并不仅不会受到
反垄断法的禁止,反而会因
反垄断法的规制而更加规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