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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然而,企业在合并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自由竞争产生不良的消极影响,企业合并过度则极可能导致垄断,使合并后的企业获得超越竞争的市场权力,其弊端主要表现在:破坏国家经济秩序,扭曲竞争机制,增加其他竞争者进入本行业的难度,产生市场进入障碍;促使企业在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消弥进取心和创业热情,引起生产和技术的腐朽和停滞,最终导致企业丧失竞争力;为长期维护自己的垄断地位,攫取垄断利润,垄断企业往往通过限制生产数量来维护产品的高价,即以向消费者转嫁负担的方式,攫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蕴藏诱发政治腐败,政治独裁的危险。 [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竞争能够产业结构,促进资源合理配置。英国古典经济大师亚当•斯密喻竞争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对其作用有一段颇为经典的描述:“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愈有利于社会”。 [5]因此,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因不同的国情而各具特点,但无一例外地对企业合并实施了反垄断意义上的控制,旨在保持市场的竞争性,防止过度的经济集中。 
  二、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的对立统一关系分析 
  第一、反垄断法与企业合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目前,针对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僵化体制和规模小而分散的状况,我国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及企业合并的战略是非常必要的。而且这种战略与反垄断法的指定与实施并不存在矛盾,因为企业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对市场竞争的限制。从本质上看,企业市场份额的占有意味着企业对消费者的占有,而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或缩小,并不能实际上影响消费者对该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选择。因为消费者在选择时看中的并不是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和经济实力,而是企业的产品质量和价格高低。由此可见,只有当企业合并后获得的市场地位能够使该企业任意定价,并且无须再去顾及自己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对消费者具有重大意义的因素时;或者当企业合并后获得的市场地位能够使该企业任意排挤或消灭自己的竞争对手,阻止新企业进入市场,从而限制或消灭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时,这样的合并才应当由法律明令禁止。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合理原则,它既不是禁止所有的卡特尔,也不是反对所有的企业联合。因此,反垄断法与我国支持中小企业的联合求大企业的联合实现规模经济的经济政策并不矛盾,它们是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必须同步进行的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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