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际中,要按照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侵权构成要件,严格掌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竟合的适用,不能随意扩大化。
六、违约责任赔偿与保险金赔偿及侵权责任赔偿的关系
旅客购买车票这一行为,实际形成两种合同法律关系即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不能独立存在,而是以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它依附于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主合同,而人身保险合同是从合同,这两种法律关系系主合同与从合同关系。因此,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两个合同的民事权利,当旅客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时,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根据人身保险合同享有得到保险赔偿的权利,即从权利,同时,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受到意外伤害负有责任的,旅客或其法定继承人不但有权获得人身保险赔偿金,还有权根据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向铁路承运人提出违约责任赔偿或提出侵权责任赔偿请求,即主权利,因此,旅客意外伤害存在着两种赔偿合同法律关系,同时也就享有两种民事权利,请求赔偿权利是双重的,这两种权利不是选择关系,而是同时享有,按各自的不同赔偿范围分别计算。
当损害责任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民事赔偿责任或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审理后,根据事实确定案件的性质,然后应当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向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违约责任赔偿与侵权责任赔偿的最大区别在于违约责任赔偿是40000元限额,而侵权责任赔偿是按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违约责任赔偿、侵权责任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在铁路旅客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受害人提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受害人的诉讼请求?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正确审理民事侵权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作了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从该条分析,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前提必须是遭受非法侵害,如果是以合同为内容的违约行为就不应当承担赔偿精神损害。该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过错原则为归责,损害程度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的。笔者认为,就旅客人身损害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以非法手段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程度必须达到严重后果。铁路运输企业在履行铁路运输合同时,因违反法定安全义务,未能保障旅客的旅行安全,造成旅客人身损害,属于铁路运输企业违约责任,并非铁路运输企业故意以非法手段侵害旅客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之债,而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赔偿属于合同之债。因此,合同责任中一般不适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提起合同之诉,受害人只能主张限额内的人身伤害的物质性赔偿,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失的赔偿。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合的,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人身损害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也符合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件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