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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及赔偿适用法律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向受害人赔偿损失。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两部法律规定,把合同行为造成的损害,以无过错归责为原则,按侵权损害赔偿。只是由于立法的年代、背景和受法学理论的限制,没有提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概念。应当说,这些规定都有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雏形。随着法学理论水平的提高,立法观念的飞跃,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理念,在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的国合同法》,首次通过立法确定下来。该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说债务人的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责任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侵权责任也引发债权人索赔的请求权,两个请求权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按照本条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受损害人可以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只能择一,不是兼有两个请求权。合同法的颁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了选择的权利。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出于对自身企业的保护和认识的误区,对旅客损害单纯的认为都属于违反安全法定义务的违约责任,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为尚方宝剑,凡是铁路运输企业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律只按限额赔偿。这种认识存在着片面性,其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铁路运输企业并没有意识到造成旅客人身损害除违反安全法定义务外,也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二、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
  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把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1、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原则,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目前对此颇有争议。有的主张适用过错责任,有的主张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有的主张适用无过错责任或称严格责任。铁路法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三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虽然铁路法合同法的规定在语言表达上略有区别,但两法规定的责任原则是相同的,铁路法是特别法,合同法是普通法,从时间看,合同法铁路法晚颁布,合同法也应当适用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笔者认为,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是推定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是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有过错责任,并据此确定过错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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