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及赔偿适用法律
张立明
【全文】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对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如何赔偿的问题一直是争论不休。笔者认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的存在,造成铁路旅客损害既可能构成违约责任,也可能构成人身侵权责任,这就涉及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新问题。本文对此问题及赔偿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一、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1、现行铁路运输旅客人身损害限额赔偿制度
旅客购买火车票就是旅客与铁路运输企业形成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
铁路法第
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
合同法第
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下,现代社会无比重视人的生命,保证旅客安全是运输企业最基本的法定义务。
铁路法作为铁路特别法,该法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铁路运输企业赔偿的范围和赔偿的数额,该法并没有规定。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铁道部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的规定》,该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作出限额赔偿的规定,即铁路运输企业依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但遗憾的是该规定对人身损害仍没有规定赔偿的范围。同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
十一条规定,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对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
民法通则第
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1994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范围适用国务院批准的《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这样对铁路旅客损害赔偿有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但不论是
铁路法还是《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对铁路运输企业是什么责任并没有具体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