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内涵的争论可以参见刘剑文、熊伟:《税法基础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105页。 王鸿貌:《税收法定原则之再研究》,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3期。 陈清秀:《税捐法定主义》,载《当代公法理论》,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版,第598页。转引自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财税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Koopmans(supra,n.24),at 314.转引自【意】莫诺·卡佩来蒂:《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0、23页。 Koopmans(supra,n.24),at 314.转引自【意】莫诺·卡佩来蒂:《比较视野中的司法程序》徐昕、王奕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版,第20页。 “法律保留”原则首先由19世纪末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Otto Mayer)首先提出,后来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移植,得到高度认同。关于法律保留原则的详细谈论可以参见周佑勇、伍劲松:《论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12月,第10卷第6期。 许宗力教授相关研究的介绍可以参见翁岳生:《行政法》(上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156页。 【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76页。 一纸通告就可以改变税率的做法并非空前,可能也不会绝后。200年7月18日,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帐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一律调高50%……该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这个针对电子游戏厅行业的课税调整,不但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而且违反了不溯及既往原则。 1984年的授权不仅内容疏简,缺乏对委任立法在程序上的必要监督,而且在授权的内容上也并不明确。1985年的授权更是让人无法接受,因为这个规定实际上是以“空白支票”的方式给予了国务院在税收立法领域以无限大的权力——在当下中国,几乎没有什么税收事项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 甚至今天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也是由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进行规定的,当然这与中国所采取的“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策略有关系的。 学者张馨在一本研究建国来税收制度演变史的书中对此进行了细致的实证考察。“建国初,没收官僚资本形成了相当规模的国营经济,1950年来自国营经济的收入(利润上交)已经占中国财政收入的33.4%,同期来自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税收分别占财政收入的30.2%和34.5%。随后,伴随着‘三大改造‘的完成,来自国营经济的收入急剧上升,到1958年达到84.6%,来自集体经济的上交利润也由1950年的0.3%上升到12.1%,而来自非公有制经济的税收则在同期下降到0.1%,到1959年则为0”。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的初期。这些数据可以解释建国后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人们所持有的 “税收过时论”和“非税论”。数据来源:张馨《当代财政和财政学主流》,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页。 在理论上,我们可以将这个过程看作是国家从“有产国家”向“无产国家”的转变。值得注意的是,近代所谓的“税收国家”其实就是“无产国家”的代名词,因为只有当国家没有或者极少拥有经营性资产时,其财政收入才主要依靠税收,而只有在“税收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才显得极为重要。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税收国家”、“无产国家”往往与“法治国家”相辅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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