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因为如此,我们也愈加发觉税收法定主义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性,而印花税的调整所凸显出来的问题尽管是个“引子”,却是并非不重要!
【注释】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2007年5月12日;《上海证券报》,2007年5月23日;《信息时报》,2007年5月24日。
资料来源: http://stock.hexun.com/column/detail.aspx?id=2260130,最后访问日期:2007-7-8。
国内各大新闻网站均有相关报道,新浪网站以《快讯:两市总市值159419亿元 四天蒸发3万亿》为题进行了相关报道,可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70604/2015365958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07-7-8。
根据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如果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涨跌幅超过20%则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需停牌一小时发布公告。
政府调整印花税以后,市场以及舆论形成了截然对立的两派观点,其中支持政府进行调整的一方认为,如此重要的调整,唯有采用“如此方式”方能遏制中国股市的“非理性繁荣”,颇有点“乱世用重典”的味道,相关观点可以参见http://www.0477.biz/tea/show.asp?id=461;而反对的意见则认为,股市固然需要调整,但是这并不能证明政府此次调整的方式、程序是合法且正当的。有人甚至认为,这是“夜警国家”变成“夜盗国家”的典型表现。可以参见:http://ningyuanm.fyfz.cn/blog/ningyuanm/。最后访问日期均为2007-7-11。
McCulloch v. Maryland ,4 Wheat.316(U.S.1819).该案主要解决的是美利坚合众国银行的合宪性问题。马歇尔的原话是“征税的权力涉及毁灭的权力,毁灭的权力可以摧毁并瘫痪创造的权力,以及赋予一个政府控制另一个政府合宪地施政的权力,却宣称后者在该等施政事项上具有最高性的显然自我矛盾,都是不容置疑的命题。”
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的书中,美国学者斯科特引用另一位学者的研究成果说,“在16到19世纪欧洲国家立国期间,赋税是引发大规模起义的唯一至为突出的问题。”参见【美】詹姆斯·C·斯科特:《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程立显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7月版。
“税收法定主义”又被称为“租税法律主义”、“捐税法定主义”,在其为
宪法和法律承认以后,又演变成为“税收法定原则”。为了论述方便,本文统一采用“税收法定主义”这一名称,只是在实定法的意义上采用“税收法定原则”。
日本著名的税法专家金子宏教授甚至认为,“税收法律主义在近代法治主义的确定上,起到了先导的和核心的作用。”参见【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48页。
参见《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第4条。《权利法案》其全称为《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An Act Declaring the Rights and Liberties of the Subject and Settling the Succession of the Crown),内容并不多,只有短短的十三条。关于“税收法定主义”在英国起源和发展的详细描述,可参见刘剑文:《WTO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版,第80—95页。
引自美国《独立宣言》。
张千帆教授认为将美国宪法的“chapter”翻译成“条”是不合适的,其将美国《
宪法》翻译成7章而不是7条。
各国宪法条文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具体规定可参见胡戎恩《走向财富—私有财产权的价值与立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87—2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