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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税收 和法治的实现

财产权、税收 和法治的实现


Property rights,Tax Revenue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王红建;程雪阳


【全文】
  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  
      ——【美】马歇尔大法官
  税收是文明的对价。   
      ——【美】霍姆斯大法官
   一 引言: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
  2007年5月30日零点,新华社突然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从2007年5月30日起,财政部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1‰调整为3‰。这是继4月29日央行提高准备金、5月16日央行加息以及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三率”联动后,政府采取直接针对股市过热的又一严厉调控措施。不过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在此之前的2007年5月23日,财政部、国税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却向三大证券报的记者表示,“未听说近期将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1]。
  果然,这种迅雷不及掩耳地“夜半偷袭”取得了最大化的“市场恐怖”效果:沪深两市如同决堤的洪水一般,在数日内一泻千里,“5月30号,沪深两市有900多只股票跌停;5月31号,又有近300只股票跌停;6月1号,跌停股数接近700只。”[2]据统计,由于数百只个股连续四天跌停,“两市总市值累计蒸发了30816亿元。”[3]6月4号,沪深两市上演了全球资本市场上极为少见的一幕“悲剧”——超过700只股票集体停牌一小时。[4]一时间,股市上不分蓝筹红筹白筹黑筹,一概横尸遍野。血淋淋的惨状让人想起了中国股市上历次因为政策打压而出现的暴跌,以及暴跌后的“慢慢熊途”。
  这样一个惨案的发生出乎了所有人的意料,甚至包括政策制定者在内——毕竟政府的初衷只是希望挤掉市场中可能存在的“泡沫”,让市场早日回归理性。人们惊慌、混乱、愤怒,疯狂地抛售股票甚至“砸盘”,更有甚者去围攻财政部大楼,攻击其网站并使其数小时瘫痪。当然,愤怒和不满除了引起民众与政府对抗以外,并无助于教训的吸取和相关制度缺陷的反思,理性之士所应做的当是探寻惨案产生的制度根源并寻求可能的路径,以期解决之。
  当然,这次印花税的调整所带来的思考是多方面的,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远远超过了股市的范围。比如为人们所诟病已久的“政策市”的回归,引发了人们对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其在证券市场上应有角色定位的再次争论;比如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完善;比如诚信政府、有限政府的建立;再比如国家应当如何征税……这些问题对于当下中国而言,无一不是重要且急需解决的。鉴于本文的主旨以及篇幅的限制,我们将着重讨论最后一个问题。之所以做这样的选择,概是因为,对于此问题,人们不但没有达成共识,[5]甚至问题本身就没有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
  二 征税权、财产权与宪政 
  对于国家如何收税这个问题的回答,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人们会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回答。然而,人们可能都会认同马歇尔大法官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判决中所说过的那句名言——“征税的权力事关毁灭的权力。”[6]由于税收是国家对一国国民的财产权进行强制无偿剥夺的权力,所以历来围绕征税而引发的争论和问题都显得兹事体大。如果不是有意遮蔽人类发展史的话,能够计算出的革命、暴动、斗争和妥协又有多少次不是与捐税问题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7]而如果回顾人类的法治发达史,我们发现,恰恰是围绕税收而展开的一系列斗争促进了规制税收权力的“税收法定主义”理论的产生,[8]并最终导致宪政和法治的形成。[9]
  对于宪政的追根溯源,人们通常会将目光投向英国1215年《大宪章》。这份被称作英国甚至人类历史上第一份宪法性文件的东西,最初就是由于英国的封建贵族、教士、骑士以及自由民不满当时的约翰国王滥征苛捐杂税而强迫其签订的——《大宪章》63个条款中几乎一半以上关乎对私有财产的保障。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朕除下列三项税金以外,不得征收代役税或贡金,惟全国公意所许可者,不在此限”,从而确立了“无论何种负担均需得到被课征者的同意”的原则。以此为开端,漫长的英国中世纪史固然是英国宪政的形成史,但是,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部“征税决定权一步步由国王向议会的转让史”,并且最终在四百多年后的另一份重要的宪法文件——1689年《权利法案》中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 “税收法定主义”——“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家特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供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者,皆为非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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