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这也正是本书最大意义所在。
补记:
伯尔曼先生于2007年11月13日在美国去世,一颗巨星陨落。
参见http://www.law.harvard.edu/news/2007/11/13_berman.php
【注释】 苏力《后现代思潮与中国法学和法制》,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274页。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8页。 这里转述了梁治平先生在《法律与宗教》(代译序)中对于伯尔曼的评价,原文请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版,《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 比如一种较为强有力的批评就认为,个人在迅速变化的社会面前感到疏离和迷惘是正常的,过去一些毋庸置疑的价值受到怀疑乃至攻击也是不可避免的,将这些受到怀疑乃至攻击的价值定义为传统的核心内容,进而断定传统本身处于危机之中,可能过于轻率。参见本书的译后记中关于艾伯特逊《十二世纪的法律、宗教与革命》的讨论。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伯尔曼在本书中一直强调,自此1050年格列高利革命以后,尽管西方经历数次甚为重要的变革和革命,然而每次革命中,人们——包括革命者与“被革命者”都对于通过法律来解决冲突给与很高的期望,而不是像当下的西方,人们开始对法律以及“维系西方文明的那种法律传统普遍丧失了信心”,产生了怀疑,比如后现代主义法学,更不消说东方的社会主义国家。 他同时还引用了德日进“过去已经向我昭示如何建设未来”的格言作为对于自己寻找解决危机路径的支撑。参见本书的序言V页。 参见本书的642—643页。 对于马克思的历史观以及历史分期的详细讨论参见本书的第540页以下。 关于韦伯对于西方法律史做出的巨大贡献,可以参见本书的656页。 参见本书665页。 这像伯尔曼所宣称的那样,“法律不仅必定是演进的,而且必须被视为演进的”。参见本书第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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