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书的导言部分,伯尔曼将这种发端于教皇革命的西方法律传统归结为10个特征,并认为正是这些特征构成了西方与非西方的区别,甚至认为正是这些特征构成了西方法治今日的辉煌。 [14]然而,不幸的是,伯尔曼认为这种法律传统今天这面临巨大的危机。被其列为西方法律传统中的10个特征现在似乎只有4个仍然构成西方法律的基本特征,而其他则都已经受到了严重的削弱。这种削弱的表现大概有以下几种表现:
首先,法律被仅仅看作是与宗教和道德无关而却更加接近权术,零碎、主观而非传统的一致性和连续性的法条主义(legalism);
其次,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日益玩世不恭,人们不再相信或者说信仰法律而是对其大加蔑视,以致对于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叛变成了对法律(规则)本身的攻击,而包括马克思主义在内的19世纪的所有意识形态以及随后的“后现代主义”(伯尔曼所说的“后西方”)的出现和发展都加剧了这一偏向。
再次,西方的法律日益趋向集体主义、强调国家和社会财产权、为了社会利益而对个人自由予以限定、扩大企业主活动所致损害的责任和对犯罪一种功利主义的而不是道德方面的态度;
……
其认为,这些变化不仅仅是对自18世纪已经发展起来的个人主义的挑战,也不仅仅是对17世纪的自由主义或者16世纪的世俗主义的挑战,如果站在更为宏大的历史背景下,那么其应当被看作是对自11世纪后期一直存在至今的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因为在此之前,法律一直被认为不仅仅是一个过程,而且也是一个有机发展的过程,甚至过去巨大的民族革命,如1917年的俄国革命动,1789年和1776年的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1640年的英国革命和1517年的德国宗教改革运动,最终也都放弃了对这些革命或革命的某些领导人所曾试图摧毁的法律传统的攻击。在伯尔曼看来,尽管欧洲各国的法律制度从16世纪开始变得越来越具有民族国家的色彩而更少欧洲的色彩,但它们都保留了西方的特征。而这些共同的特征就是教皇革命后得以形成的西方的法律传统。 [15]
面对这种危机或许我们已经可以理解伯尔曼的苦心以及为什么一定要回到历史与传统中去寻找摆脱现实危机的一种解答。也正是这种危机(或者叫危机感)使其理论体系中历史、传统、革命、法律,当然还有危机、以及更为重要的“未来”等几个关键词之间彼此有了内在的勾连,诚如本书序言中所说的那样“如果没有一种对于过去的重新整合,那么,既不能回溯我们过去的足迹也不能找到未来的指导路线。”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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