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统、革命、法律以及危机中的出路——《法律与革命》所带来的几点思考

  二 回到怎样的历史和传统中
  然而对现行关于西方的历史以及传统的解说,伯尔曼丝毫不掩饰他的不满,不仅仅是对于现存的关于西方历史的叙述和分期,而且对于历史和传统的态度。在其看来,传统的西方历史分期的谬误最初是与编写“科学历史”时代夸大了的19世纪的民族主义密切相关,其后又受到了包括新教和罗马天主教在内的宗教谬误的妨害,更为不幸的是,在这些谬误之上又增添了启蒙运动以及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谬误——这种历史编纂方法被称作“社会经济史”或“社会理论”,从孟德斯鸠开始,一直到19世纪中叶的卡尔•马克思以及其后的马克斯•韦伯(当然,还有本书中提到的人类学的分层论)——尽管他们试图根据在政治和思想实践表象背后所起作用的社会和经济力量来解释历史,但是却都掩盖了中世纪与近代的连续性,也就掩盖了在11世纪晚期到12世纪早期格列高利天主教教会改革前后时期存在的断裂。 [6]
  在伯尔曼看来,马克思对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区分的社会理论是一种主要适用于革命时期的理论,因而其应当只适用于社会结构被打破的时期而非全部历史;其批评马克思将一般社会生活中复杂实践太过于简单化——每个社会中生产方式决定着生产资料所有者和非所有者之间的阶级关系,这些阶级关系转过来决定着社会的政治发展。在其看来,这种一元论的公式将相互联系的社会生活分成“原因”项和“结果项”并不准确和有益,真实的情况似乎是政治、经济、法律、宗教、艺术与思想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在某时某地经济的因素可能较为重要,而在另外一些时间或者地点“主角”则换成了其他因素——而在所有时间和地点,居支配地位的重要因素则是这些不同因素的交互作用。 [7]
  尽管韦伯强调应将西方社会的独特性和重要性归因于一些在前近代、前资本主义以及前新教时期就已经出现的独特因素,比如法律,比如政治,进而反对——至少是严格限制了——马克思经济决定论的理论和社会—经济演进的普遍模式的理论,但是伯尔曼批评他将历史的基本因素归因于政治,比如把观念和法律归源于政治,进而把政治归源于统治和强制,同时尽管韦伯对于西方法律史中8个世纪以来发展的大量细节材料做出大量的贡献, [8]但是由于其受到了不适当的编史观的妨碍——这种编史观假定是16世纪而不是11—12世纪构成了西方历史的重大转折点,所以终究未能从这些贡献中得出正确的结论。
  在伯尔曼看来,这些理论并不足以解释西方文明的形式以及发展,进而无法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予以合理地解释,对于当下西方的法律传统危机更不足以给予强有力的应对。于是,伯尔曼提出了“超越马克思,超越韦伯”的口号,认为必须承认一种比马克思和韦伯所认为的更为宽泛的法律概念——一种融合是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理论以及历史法学派三种观点的法律观——来看待西方历史的发展以及西方传统的形成。在其看来,法律不仅仅是事实,也是一种观念或概念。其同时还是一种价值尺度,并不可避免地具有智识的和道德的方面,所以法律不仅仅是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同时也是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既是从整个社会的结构和习惯自下而上发展而来,又是从社会中的统治者们的政策和价值中自上而下移动,而且法律有助于对这两者进行整合。 [9]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