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律评析
本案伤害发生时,正在进行工程建设,校园内的“王稼祥纪念园”正在修缮,参与工程施工的单位三个,三个建筑队都有可能系石子的堆放人,但受害人只选择了九华山园林建设公司起诉。原因可能因其他建筑队不好找或者原告自己不愿意告,从理论上讲,原告起诉时有一定的选择权。关键是三个建筑队是否因堆放石子而承担责任。
从本案看,堆放的石子是并非为承建十一中学工程所使用,而系市政工程。工程的建设方不是学校,而系市建设投资公司。学校不是作为工程发包方,不是“业主”,而“业主”市政工程的发包方,其选任的工程承包人均具有施工资质,且无证据证明发包方对指示、选任施工队存在过失,故发包方也难以做被告承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常情况下,施工“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对施工现场作些规定与约定。本案学校提供满足施工单位施工的场地,事故虽然发生在校园内,但按施工合同、要求等也难讲学校应承担什么民事赔偿责任。退一步说,石子即使是其他施工单位堆放在学校的,从“业主”或建设方的角度,学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三个施工单位则有可能承担责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共同危险”原则,三个施工建筑队均有系致人伤害的石子的主人,可能对他人造成“物”的伤害。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其它设施”应当包括地上堆放物。因此,违规或有过错的堆放石子并致伤害的所有人或堆放人有可能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能免除赔偿责任的除外。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无法证明学校小操场所堆放的石子由九华山园林公司所堆放,不能证明该公司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对九华山园林公司的诉请被法院驳回。本案另两个施工队没有被告,又有明确的侵权人,直接扔丢石子的同学池春权,法院也没有追加其他被告。在已查明侵权人,侵权事实清楚人的情况下,推定施工人侵权或可能侵权则画蛇添足。即本案也没有必要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决赔偿。(类似重庆高楼“烟灰缸”伤害案以及辽宁丹东的“花盆”案,受害人或其家属因事后无法找到真正的加害人,法院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判赔也曾引起广泛争议)。
本案侵权,另有他人。直接扔丢石子伤了人的同学池春权及同学所就读的学校。从这个角度讲,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或监护人有可能承担责任。教育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等不符合国家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对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就学学生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教育关系,教育机构与其对学生伤害事故应负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应按过错大小、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影响等承担相应的份额。即学校无过错则免责,有过错(疏于看管与注意等)则担责。至于过错的大小,要具体分析。就本案来看,王帆的损伤是由扔石头侵害行为所致,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王帆有所忽视,承担较小的责任;学校疏于看管与注意有一定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市十一中对路途遥远中午不回家就餐的学生安排在校就餐,并由专人负责。王帆与池春权均属中午在校就餐的学生,事发当天池春权与王帆一起在王帆奶奶家吃饭后一同到校。学校未能针对有关场所存在的危险而进行预防和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学生受害,学校要承担部分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