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元代民事法律中的习惯法因素

   4.子女居父母丧和妻子居丈夫丧时结婚。汉族传统中“父母之丧,终身扰戚。夫为妇为天,尚无再醮”,所以在法律上子女和妻子在守丧期间不能结婚。“旧例: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知而共为婚姻者,各减三等”。至元七年(1270年)十二月地方上报“今随处节次申到有于父母及夫丧制中往往成婚”的社会现实,为此规定“渤海、汉儿人等,拟自至元八年正月一日为始,已前有居父母、夫丧内嫁娶者准,已婚为定;格后犯者,依法断罪,听离。” 从此可以看出,禁止的仅是汉人和渤海人,对其他民族,就不遵守此法律。
  (四)社会交易、租金价格方面的习惯法
  元代国家对社会交易中的价格、租金进行法律调整,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交易中的稳定,打击非法投机和乘人之危的不道德获利行为。所以国家对其规定时往往是认可当地正常时通行的交易行为和价格。
  1.租率与粮食借贷率的规定上。中国古代很多平民往往是通过租地主的田地为生,于是租税率十分重要,同时在出现天灾等情形时,平民得借粮食度日,所以粮食的借贷率也很重要。对以上两项,元政府进行了相应的立法。在租税率上至元四年(1263年)四月政府对官员职田规定:“依数标拨,召募培牛院客种佃,依乡原例分收。” 此外至治二年(1322年)政府再次重审职田“今后照依乡原旧例,改正分收,不许似前椿配,多余取要,庶免百姓生受”。 这样在职田租率上是要求按各地的乡民习惯征收佃租。在粮食借贷利率上也规定“依乡原例收”。至元二十九年规定“举借斛粟全依乡原例,听从民便。” 这里“依乡原例”当指正常时期的粮食借贷利率,这样政府对各地的借贷利率习惯进行了认可。
  2.和买、和雇和和籴价格规定。和买、和雇和和籴是元代国家最大的民事行为和最有影响的经济行为。此民事行为的出现在法律上承认国家仅作为民事主体的地位,同时是对平民权利在一定程度的承认。但在现实中相关官员往往借此掠夺百姓,成为一大弊政。由于官员容易在和雇和买上伤民,至元九年(1272年)十月六日政府颁布了法律,规定此类交易在价格上要“依市价”进行。“和雇、和买、和籴并依市价,不以是何户计,照依行例,应当官司随即支价,毋得逗留刁蹬,大小官吏、权豪势要之家,不许因缘结揽,以营私利,违者治罪。钦此” 。这里的“市价”就是各地的价格习惯。如在北方中原地区,路易行,运输时脚价和南方相比相差很大,若一样的价格,则南方运输民众就不能生存。这样政府认可地方价格习惯,有利于保护平民的利益。此外在官房的租金上也规定“验市井紧慢去处,照依市价一体征收房钱” 。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