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虽然“Department Of Justice”可以直译为 “司法行政部”,但笔者以为,意译为“法务部”则更为妥贴,恰当。这里,在“司法部”和“法务部”之间,历史上有 “司法”、“司法部”、“司法行政部”等几个相关词语的的过渡,因此需要逐一探究一下它们各自的历史渊源变迁。
汉语中“司法”一词,最早见于唐代,指县级政府专管
刑法的官职。而在州级政府,则称为“司法参军”,亦是掌管
刑法狱讼。而“近代意义上的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司法概念,始于清末修律。在清朝《法院编制法》、《大清新刑律》等法律中均出现了‘司法’一词,并与立法、行政相对应。如《大清法规大全宪政部》中便有‘立法、行政、司法则总揽于君上 统治之大权’”的表述。④“司法部”一词则最早见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2日成立,是临时政府9个部门之一,职责是掌管刑民诉讼、监狱、法官监督和其他司法行政事务。北洋政府沿用名称,职能大致相同。1928年国民党政府按照“五权
宪法”原理成立司法院时,将司法部改为“司法行政部”,最早隶属于司法院,后于1931年改隶属于行政院,1934年又改归司法院,1943年复改归隶属于行政院,专管司法行政事务,遂为定制。⑤1980年,台湾当局又将“司法行政部”改为“法务部”。⑥在大陆,新中国成立之初,即设立司法部,专门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沿袭至今。另外,日本有法务省,韩国有法务部,主要也是行使司法行政的职能。
因此,无论从纵向历史沿革的角度,还是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在理论上将专门负责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称为 “法务部” 都是非常合适的。所以,美国的司法行政机关“Department Of Justice” 也应当翻译为“法务部”而不是“司法部”。当然,中国大陆不实行三权分立,但这并不排斥对国家权力做必要的分类。而司法行政事务实际就是狭义上司法审判事务之外的其它的法律事务,这些事务完全可以简称为“法务”。相应的,主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的行政机构就可以称为“法务部”了。虽然大陆目前仍然沿用“司法部”这一名称,但在将来部委改革时,理应改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务部”。其英文名称也不必直译为“Ministry Of Legal Affairs”,可比照美国联邦法务部的英文名称,直接使用“Justice”这个词关于法律事务的意义,译作“Ministry Of Jus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