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无过错责任原则
崔建坤
【摘要】本文简单论述无过错责任的产生概念及其特征,从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原则的比较中论证无过错责任原则存在的局限,并提出以推定过错责任替代无过错责任的构想。
【关键词】无过错;责任;替代;推定过错
【全文】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一种,它的产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的需要,加大了对受害人的法律保护,但由于它自身在主、客观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及给侵权行为法所造成的危害,使其已不能适应现代审判业务的需要,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对此,笔者有必要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一番探讨, 我认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标准和规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根据之一。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其中一项特殊的归责原则,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和作用。由于尚未设计出与该原则配套的制度以及现实生活中理解的偏差,使得该归责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矛盾丛生。但无论在世界上还是在我国,其适用的范围都愈来愈广,所以对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正确认识和完善势在必行。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的现象。本文中,笔者拟就对这一传统归责原则的不足和缺陷进行粗浅探讨及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之比较并提出替代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想,以利于立法及司法实践,以供商榷。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我国在特殊侵权损害赔偿中主要适用的一项归责原则,但其不能适用所有的特殊侵权损害赔偿,如建筑物致人损害得赔偿责任就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最后,无过错责任不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民事责任不仅具有对加害行为得惩戒作用,它更应该具有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应分清双方当事人得过错,即使调解结案也不能“和稀泥”,应准确划分责任,这对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教育当事人及其他们吸取教训有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许多按“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的案件,加害人并不是没有过错,而是被认为没有必要揭露其过错。在这种情况下,加害人找到了一种推卸责任的借口:我本来是没有过错的,只是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才使我承担责任。旁边群众也从“无过错责任”中得出他是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负责任的结论。这样一来,在大量的具有过错性质得特殊侵权案件中,比如高度危险作业者在危险作业过程中主观上有过错,或客观上有违规操作行为,只不过是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竞合的情况下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即以自己没有过错而承担责任为由而心安理得。它使得群众对法律产生曲解,达不到民事责任的教育预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