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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经济纠纷的法律手段

  周林彬:公力救济的成本项目较私力救济的多,现实中公权力容易引发寻租行为---包括权力设租和权力寻租。私力救济避免了寻租成本耗费。因此,私力救济的成本节约优势,刺激了企业对私力救济的需求。
  王思鲁:尽管力求防范是成本支出最低的方法,但是,伤心总是难免的,涉足商战,争议、纠纷,无可避免。
  构建风险防范机制仍然是最好的化解企业经济风险办法。事前法律介入的确需要一些成本,但长远来说,可以避免纠纷,利远大于弊。
  经济运作的法律应对误区,亦即是经营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在运用法律决策和用人处理法律问题的误区。
  法律及法律人才,什么时候用,怎样用;用什么法律、用谁等等都涉及经济运作成本的问题。特别是,弃而不用、用之不及时、用之不当,都很可能牵一发而动全局,甚至全盘皆输,招致灭顶之灾。
  常见四大误区。
  误区一:不重防范,亡羊补牢。
  很多经营者在经济运作没有出现法律问题的时候都不会长期聘用法律顾问,等出了事情,才急急忙忙地去找律师。实际上,经济运作中的大多数法律风险是完全可以防范的。比如,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和竞业禁止规定。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最好办法就是在员工手册、保密协议中规定好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比如明确哪些是商业秘密,不能泄露,违反规定泄露秘密后,员工应当承担的责任;比如赔偿公司多少多少数额的违约金。这种做法主要是对员工起到很大的震慑作用,即使是员工侵权,亦能够在秘密被泄露之后使企业得到有效的补偿。竞业禁止规定是指企业与员工约定,在员工离开该企业之后的几年内,不得在相同行业任职。这种情况下,当然企业必须对作出此种竞业禁止承诺的员工给予相应的补偿。
  误区二:制度设置,矫枉过正。
  太过法治化会影响交易的效率。比如,美国是律师治国,律师起草的合同一般都是过于保护单方利益,另一方不愿意签。或者是合同条款过多,双方都看得头皮发麻,不愿签合同。现实中国是,法官如果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发现合同是经律师之手,一旦合同的条款处于两可状态,通常情况下,法官会倾向保护没有聘请律师起草合同的一方。原因一是基于弱势群体保护;二是基于中国法官对律师的偏见。因此,他个人的意见是企业在起草合同的时候(除了涉外合同)尽量不要使用法律术语,当然,前提是能够将合同条款表述得清楚、明确。
  误区三:事无巨细,亲自上马。
  老板大都日理万机,主要是管人,而不应将主要精力放在管事。作为经营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自己搞,否则,有时结果是吃力不讨好,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要指望自己成为法律人,你是企业家,是经济运营高手,不一定是法律高手。法条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读,但正确的理解很不容易。比如,刑法中的运输毒品罪的法定概念是“携带毒品,乘坐交通工具……”。对这一规定,很多司法人员都理解错了,以为只要是交通工具上查获有毒品,就是运毒。实际上,这是大错特错的,并非在交通工具中查获有毒品,就是运毒。还有两种情况:如果是吸毒者自用,仅是普通违法,不能判刑,只能强制戒毒;如果毒品量大,但来源去向均不清,则只能定非法持有毒品罪,这罪没有死刑。运毒则是随时要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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