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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局限性的宪政分析

  法国大革命之后,法国人民几乎秉持与1949年的大部分中国人同样的想法:绝对信任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政府。结果却是发生了雅各宾派的红色恐怖统治,大批政治异议者和原来的革命党人被当作“反革命者”送上断头台,其中包括罗伯斯庇尔的“亲密战友”丹东。无独有偶,1949年之后的大陆,掀起一浪又一浪的政治运动,要“继续无产阶级革命”,结果就是大批共产党人、民主人士和无党派人士被当作“反革命”批判,并且踏上一万只脚,“永世不得翻身”。
  为什么?为什么人民的政府——与人民利益和意志一致的政府会来侵害人民?
  密尔在《论自由》中告诉我们:“运用权力的‘人民’与权力所加的人民并不永是同一的;而所说的‘自治政府’亦非每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人都被所有其余的人管治的政府。”[2](P8)这是革命之后发生“红色恐怖”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原因不止于此。因为我们认为政府的利益与我们是一致的,所以我们对政府才毫不加防备,对政府的权力也不加以限制。而且,我们数千年的帝制传统虽然在表面上被打得粉碎,其实仍然根深蒂固地扎在我们脑海中,它的惯性思维便是国家/政府是至高无上的,“撮儿小民”怎得怀疑?但是,凡是不予有效限制的权力,必然要走向自我膨胀和腐败,不论这样的权力曾经掌握在君主的手中还是民众的手中。一旦权力是不受限制的,没有人能够保证执掌权力的民众的代表会永远代表民众的利益——不论他们是如何地宣称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们可能形成独立的利益集团——官僚集团,并以公共意志的名义维护自己的特殊利益,这就是“代理人的暴政”。即使民众的代表们真实地代表着民众的利益并严格遵循民众的意志,但是,如果多数人以民主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权力不受限制,便极有可能摧毁对主流话语持异议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由于这样的压制和迫害是以多数人的权威发出的,因而危害更具有迷惑性,也更为严重。这就是法国那个具有先见的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早在19世纪初期所担心的“多数人的暴政”。
  所以,对民主的限制是必须的。
  在民主是否应该受到限制这个问题上,罗纳德•德沃金从另一个侧面进行了阐释。德沃金认为:由民主的政治机构做出的集体决定必须将社会所有成员都视为一个个体,“并予以同等关注和尊敬”。 [3](P19)也就是说,无论是民主的国家做出了什么样的民主决定或立法,都必须保证公民间的平等——“受制于所有公民具有平等地位的条件”, [4](P19)符合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德沃金称之为“民主的条件”。只有当多数的民主决定符合这一条件时,民主才具有正当合理性。这就是德沃金对于民主的限制的论述:民主必须具有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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