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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局限性的宪政分析

民主局限性的宪政分析


杨翼飞


【摘要】一般而言,宪政包括共和、民主、自由、法治等诸种价值。一个比较成功的宪政国家,这几种价值都能得到比较有效的实践和张扬。但是,共和、民主、自由、法治等诸种价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宪政的实现,就在于在诸种价值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共和、民主、法治自有其本身意义之所在。然而,无论共和、民主还是法治,最终都只是作为我们追求的手段而存在的。包括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的宪政制度在内,一切制度的建构都是为了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自由才是我们的终极追求和皈依。
【关键词】民主;自由;宪政
【全文】
  一、宪政略述
  中国的宪政建设千头万绪,将民主和法治作为制度来进行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中国远不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现代国家,尤其是自由,在中国尤为缺乏。而1949年——1976年的历史证明,久缺民主之“甘霖”滋润的我们并不了解民主的真意,且极易在“大民主”的旗号下做出诸多损害民众自由的举动,这与大革命以后的法国极为相似。本文即是从民主的局限性和自由对民主的限制着手,通过阐释分析前人对此问题的观点,从一个侧面就中国宪政建设过程中所应该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
  大致说,宪政或宪政主义是一种以法治为形式、以民主为基础、以分权制衡为手段、以个人自由为终极目标的一种现代政制。宪政国家大多都有一部成文的宪法作为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权利的依据。也有像英国、以色列因为特殊历史传统或立宪道路,而没有一部成文宪法的例子。但有没有一部自称为宪法的文件,并不是我们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实施宪政的依据。我们的第一关注是,个人自由是否在价值序列和制度安排上被视为对政治制度的一种最根本的、在先的约束。
  二、民主的局限及边界
  面对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需不需要加以限制?
  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密尔写《论自由》时的欧洲,仍然充满了争议,就像民主需不需要受到限制一样充满争议。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19世纪50年代的很多欧洲人认为:“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国族无须对自己的意志有所防御。”[1](P7)1949年中国新政府的创建者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者也认为:我们的政府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不受封建势力和资产阶级反动派的侵害,我们的政府是由人民选举组成的,跟人民的利益高度一致,哪有自己防备自己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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