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仲裁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
公元1347年,英国有了关于仲裁的记载;16至17世纪,仲裁已经被用于解决公司成员之间发生的争议;169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第一个
仲裁法案;1889年,英国制定了第一部
仲裁法;以后,世界各国相继制定了仲裁制度。
从以上的介绍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几个结论:(1)仲裁和所有的事物一样,都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是历史发展的产物。(2)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和手段,在历史的形成过程中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3)仲裁是主要在英国产生和形成,英国为仲裁制度的确立作出了重大贡献。
那么我们就有必要研究一下英国的历史,到底是什么力量推动了仲裁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英国的历史上有这样的经历,曾受到罗马的长达400年的统治,从而使罗马法得以影响英国社会的发展,在罗马法统治下的英国形成了的市民社会的萌芽。在1066年,欧洲大陆的诺曼人征服了英国,开始了英国的新篇章。[4]13世纪后期,英国商品经济迅速发展[5],市民社会继续发展,在这一时期,市民代表经常参加国会[6]。随着国会权力的逐渐扩大,市民社会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也促进了工场手工业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得以壮大。随后在1640年,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市民社会获得了长足发展的空间。以后的第一次工业革命无疑使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得到了巩固。
笔者认为推动仲裁制度得以确立的最主要的力量是市民社会的发展壮大,是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分野的结果,具有民间性的仲裁是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那么如何去界定仲裁权的性质已经一目了然了,社会权说既考虑了民间性的特征,又考虑了自治性的特点,是对仲裁权性质的准确认定。
(二)仲裁的作用及效果:
仲裁的作用在于解决争议,仲裁制度的作用在于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保障这种解决争议方式的合法性。仲裁作为现代社会解决涉外争议的最主要、最可靠、最实用的方式,在对外的交往中发挥了日益突出的作用。二战之后,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经济全球化得以形成,这就出现了一个新概念——国际化的市民社会。这可以从各种各样的国际民间组织的成立看出,一种更广范围内的市民社会代表着人类文明的进一步发展。1958年,一些国家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在纽约订立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就像制定了一部
仲裁法一样,使国际仲裁的效力得到了保障。仲裁的性质——社会权还是能够理解的,这里的“社会”扩大为国际社会,这里的“权”以国际公约的方式予以了确认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