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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权的性质再定性

仲裁权的性质再定性


陈海军


【摘要】随着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仲裁成为解决涉外纠纷的最主要的方式。然而仲裁的性质的争议却是很大,从仲裁产生和发展的维度、作用及效果的视度、预测变化的角度来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仲裁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权。
【关键词】仲裁;社会权
【全文】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社会交往日益频繁,涉外的交往更是如此。涉外争议的解决很多是依靠仲裁的方式解决的,这是因为诉讼涉及到一国司法权的行使,而对外交往是具有民间性的,一国司法权介入往往不能解决争议,不能使双方当事人罢手言和。这就需要一种更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具有民间性的仲裁无疑是受到了很大的欢迎。
  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就必然涉及到仲裁权的行使,那么仲裁的性质或称仲裁权的性质是什么呢?理论界的争议也是很大的。目前理论界有五种观点,第一种是司法权论,该种观点认为国家对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所有仲裁都具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理由是虽然仲裁源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但在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员的权力、仲裁员的审理行为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方面,其权威性都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认为裁判权是一种国家主权,只有国家才能行使这种权力,如果没有仲裁地国的授权,仲裁员就不能行使通常只有法官才能行使的权力。[1]第二种观点是契约论,认为仲裁员不是从法律或司法当局获得仲裁权,而是从当事人那里获取此项权力;仲裁是一种合同性质的关系,源于私法自治的效力,而使被选定的仲裁机构获得裁判的权力。第三种观点则综合前两种观点的可取之处,提出了混合论。第四种观点则试图跳出前面几种观点的理论框架,而建立独立的理论体系,提出了自治论。第五种观点则来了个大和稀泥,认为是一种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争议解决方式[2]。
  笔者不对上述的几种代表性观点再作过多的评述,只强调一点,任何事物的性质应该从其产生和发展的维度、作用及效果的视度、预测变化的角度来予以论证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在这里,笔者认为仲裁权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权,即提出社会权说的观点。
  那么什么是社会权呢?社会权,又称为社会基本权,有狭义的、中间分类的、广义的三种认识。[3]广义的社会权包含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应该 有完善的权利体系并保障其实施。仲裁权属于社会权利的范畴,为社会权之一种,是社会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权利之一。
  笔者想按照刚才所阐述的认识事物性质的几个方面来具体的分析仲裁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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