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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十)

  1、《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在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原来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2、《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是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法施行后,劳资双方应该在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按照本法的规定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的“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十分重要,因为或许《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劳资双方已经数次连续订立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鉴于此,《劳动合同法》特别作出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新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始计算,即新法实施后,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签订。
  4、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就存在且在本法施行之后仍存续的,若新法施行之后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按照新法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应按照新法的规定执行,但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自新法实施之日,即应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若新法施行之后原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按照当时(原劳动合同签订时)的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能按照新法的规定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都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且经济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而不是按照新法实行后的工作年限计算。
  【应对点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在新法施行前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梳理,根据过渡性条款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劳动用工的实际,认真审查和衡量跨越新法实施之日的劳动合同对自己有利之处和不利之处。
  作者简介:石先广,劳动法专家、培训师、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社会科学院劳动关系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已与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德国福兰咨询等多家知名出版机构合作,推出10余部劳动法、婚姻家庭法作品。在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河南、江西、深圳、广州、四川、辽宁等地讲授《劳动合同法解读与企业应对》近百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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