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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析与企业应对点津(十)

  【应对点津】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做好入职前审查,除招聘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外,劳动者提供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的,才能与之建立劳动关系。
  四十四、其他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定
  【法条】第93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94条 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个人或者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以上是关于无照经营与个人承包经营中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法律规定。先前的法律规定了对于无照经营的行为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但是,对于处理后劳动者权益如何保障没有没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这一规定给出了答案,即无照经营的单位被处理后,,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个人承包经营违法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发包的个人或组织需要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点津】没有营业执照就无法从事经营活动,也没有劳动用工权,企业应避免无照经营。企业承包经营的,应注意审查承包人的资质,并需要督促承包人依法用工、规范用工。
  四十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及过渡性条款
  【法条】第97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98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解析】以上两条除明确了本法的施行时间外,更重要的是明确了先前的劳动法律关系适用新法的过渡性条款。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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